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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试题 急求煤矿安全培训考试题答案

煤矿安全试题

判断题:
1、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指针对某一个煤矿企业的总体生产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 )
2、 对于一矿多井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现状评价以煤矿为单位。( × )
3、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必须与被评价企业依法签订合同,但不必向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 )
4、 安全现状评价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 × )
5、 矿井现有的承受能力是指事故后企业具备的应急救援能力。( × )
6、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暂行办法》所指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号、4号、5号令、《煤矿安全规程》等等。( √ )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后新投产的矿井可以按《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暂行办法》进行评价。( × )
8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暂行办法》所指的工艺主要指:开采(开拓)工艺、开采方式。( × )
9、煤炭生产许可证是企业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 )
10、煤矿安全现状评价采取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 )

填空题
1、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不单是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服务,更主要的是作为(颁证条件)之一,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服务。
2、
3、 煤矿安全评价总共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4、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5、 4、现状评价只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前(已经投产)的矿井。
6、 5、被评价的煤矿企业应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7、 6、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包括:(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应具有(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9、 事故或危害后果可分为对(人的伤害)、对(环境的破坏)及(财产损失)三大类,
选择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得低于( B )元/吨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在( B )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评价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首先企业应满足(D)。
A、 安全投入的要求;B、制定安全措施;C、落实了安全责任制;D、编制了应急预案。
4、确定生产与辅助系统的危险度,关键在于识别煤矿生产中的(A)、(D)。
5、《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介机构(C)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实事求是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评价程序的合法性承担(C)。 7、国家局规定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评价资质:两次考核之间所完成的安全评价,累积(B)不能通过技术审查的;8、《湖南省煤矿安全现场评价标准(暂行)》总分为500分,考核在(B)以上、专项得分不低于(C)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指针对某一个煤矿企业的总体生产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安全风险评价。(是指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急求煤矿安全培训考试题答案

1、出入井人员必须在井口值班室进行登记。( ˇ )
2、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已设置栅栏的巷道中。( 1ˇ )
3、局部通风机安装在回风巷道中。( × )
4、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应先通风,等空气良好后才可进入作业。( ˇ )
5、井下板车轮胎破裂时,应卸下煤后,在空车的情况下更换轮胎,不得在重车情况下,使用千斤顶在巷道中直接更换轮胎( × )
6、从事井下生产的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入井证》方可入井作业。( × )
7、井下运送民爆器材时,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送,雷管必须装在专用带盖加锁的木质箱内。( ˇ )
8、处理瞎炮时,应在距瞎炮眼30厘米处重新打一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严禁采用手拉或铁钩掏起爆药卷。( ˇ )
9、要降低井下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加强矿井通风的方法。( ˇ )
10、井下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严禁运输工人单独在工作面作业。( ˇ )
11、井下当天没有用完的雷管、炸药,出井后由爆破员保管。( × )
12、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严禁固定吊挂在巷道边上。( ˇ )
13、AZL-40A型过滤式自救器是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时矿工自救、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一种个体保护装置,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佩带。( ˇ )
14、入井人员都必须学会通畅呼吸道、人工呼吸、心脏挤压、止血、包扎等自救互救知识和方法。( ˇ )
15、触电、溺水等引起心跳、呼吸突然停止的伤员,必须在心跳停止后6分钟内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等现场急救。( × )

煤矿安全知识三百题

2011年1月25日,由局长骆琳签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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