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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南京建邺区幼升小学生招生入学政策出台的招生入学时间安排

一、指导思想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保持良好的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双负”和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活动,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22〕9号)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20022]4号)等要求,不经考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努力更好地推动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做好人民满意教育。二、基本原则1.执行法定责任。切实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收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轻度残疾儿童入班,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迁移子女考入公办小学。认真调查和严厉打击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诵经班”、“补习班”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不少”,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制退学的法定责任健全控制退学长效机制,建立“一对一”的退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并全力帮助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让适龄儿童入学不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学校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严格规范管理。坚决执行免试入学要求,不得以笔试、面试(谈)、评价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种竞争证书、竞争成绩或考级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组织以选拔学生为目的的各类考试,联合社会培训机构组织,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违规跨区域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严禁招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各校应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新生学籍登记考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登记、与实际在校相符。各校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登记、转出手续。严禁招收借用学生,分离人籍,清空学籍。严禁征收择校费、招生入学相关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设置重点班、快速慢行班、实验班。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使用境外教材。3.合理统一安排。区教育局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苏政办发[2015]45号),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以及当年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情况,考虑到施教区划分的延续性,合理确定公办小学的施教区和招生规模学校招生规模与施教区学生人数基本相当。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布局要求,根据民办学校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调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比例,不断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综合生源状况、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应当按照严格批准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严格执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绊倒”招生。所有学校不得超过规定的增设限制条件,拒绝适龄儿童报名或变相拒绝。4.推进均衡发展。区教育局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通过改善办学条件、均衡资源配置、增强教师流动性、集体化学办学、校际对信托管理等途径,促进辖区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所有小学严格实行均衡班组编制,均衡安排教师规定。各校按照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育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入学适应课程,注重幼衔。三、招生办法(一)报名条件新生入学年龄为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无理由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适龄儿童确实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并经区教育局审查批准。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根据情况放宽到7岁或8岁。(二)公办学校招生依法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学位,确保2022年义务教育免试就学符合教育部、省、市有关文件要求。1.施教区不考试就近入学。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当持有所在施教区的家庭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口,户口由实际常住地、房产权证(业主仅限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三方一致而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到同年5月31日为止),可以在施教区的小学申请入学。除双胞胎(多胎儿)、符合政策的多胎儿外,原则上每所住宅在6年内只允许1名适龄儿童进入教育区小学。(1、属于下列任一种,具有相应证明材料的适龄儿童,还可以报施教区小学:①适龄儿童户口按照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常住施教区,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从事地方户口、农业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其子女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常住施教区。②适龄儿童户籍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常住施教区,其父母均为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专家、技术人员。③适龄儿童随父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处落户,其父母双方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实际常住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处,户籍从未迁移的。(2、材料审定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①适龄儿童家庭拆迁未复购住房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拆迁证明,适龄儿童家庭户口所在地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拆迁后复购住房,未取得房产证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购房证明,在新购房地址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②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户口与常住地址、房产权证不一致的,集体家庭或户口为空挂,家庭无房地产的,由户口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入学。③登记申请工作开始后,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者户口发生变更的,逾期报名的,由户籍所报告相应学校的登记情况为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筹入学。④材料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儿童,按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3、二手房购买者子女入学:适龄儿童入学,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原则上应在入学前一年5月31日前办理二手房房产权证和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入学。2.特殊儿童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班级学习方式,就近安置轻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教育诊断和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入学或休学恢复后复学。中、重度残疾儿童被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身体、心理有特殊情况的儿童,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向学校明确告知。3.带孩子入学。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完善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宁教计划[2019]12号)的要求,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迁移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与劳动者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同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本市户籍跨市区流动的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不包括在内。带子女进入我区公办小学,(1、家庭户口本和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公安部门出具的拆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需连续居住在建邺区居住地,满一年(居住年限计算至同年5月31日)(3、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个人在宁缴纳社会保险的连续满一年凭证,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在宁连续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证件年限计算均至当年5月31日)区教育局本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遣决定后,7月29日至30日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迁移子女登记,8月10日前统筹公办小学入学,完成学位派遣。统筹搬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学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未到的,自动办理放弃处理,学校不保留学位。如果随迁子女在申请注册时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资料,一旦事实得到确认,区教育局有权拒绝该学生入学。4.政策考虑对象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