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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大病医保如何办理2022年荆门大病医保手续条件及报销范围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旨在解决群众强烈反应的“因病致贫、因病归贫”问题,避免大部分人再次因病陷入经济困境。统一政策标准自1月1日起,全市大病保险按以下政策执行:。(1、保修范围。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清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清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协同医疗(以下简称新农业协同医疗)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疾病住院、定点门诊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在每个人的年负担额范围内适用超过大病保险开始标准的医疗费。从大病保险中按一定比例支付。(2、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的采购标准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业合作社分别按上年度人均采购标准的6%确定。(三)支付标准。2016-2018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其中,属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对象范围的10个乡镇、210个贫村参保贫困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标准为5000元。(四)支付比例。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额,分期支付,每一次结算。累计金额1.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支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支付65%,10万元以上支付75%。其中,新农合参会人员年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大病保险的缴纳基准额在1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加入者只扣除1次。在计算大病保险的个人累计负担额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接受的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二、优化服务管理(一)加入注册。城乡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业合作社的,同时参加大病保险的,由经办单位集中向经办单位办理大病保险参保登记,个人不缴纳大病保险费。(2、资金筹措。大病保险资金由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业合作社基金划拨,实行市级统筹,统筹盈亏。各县(市、区)根据每年年初确定的年度筹资规模,在当年3月底前向大病保险基金账户上缴大病保险资金,由市人社起,卫生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大病保险运营机构支付。大病保险基金统一征收统一支出,专门实行会计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大病保险资金风险分担和结余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县(市区)大病保险筹资,实施大病保险运行监管的主体责任。由于政策因素,对当年大病保险资金透支的地区,扣除经办单位约定按合同分担的透支金额后,其余部分按比例分担,其中,其余部分透支金额占保费总额的20%以内,分担50%;如果剩余的活期透支额占保险费总额的20%以上,我们将分担80%。对当年有大病保险资金余额的地区,按余额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明年解约的保险费。其中,余额金额在保险费总额的20%以内的情况下,以余额金额的50%扣除明年解约的保险费。如果余额金额占保险费总额的20%以上,则余额金额的80%将扣除第二年退还的保险费。(三)费用结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业协同信息管理系统与大病保险实时衔接,参保人员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单一期”结算。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预付制,发挥机构全国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成立专业团队,配合基本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实施监管,开展事故伤害调查,控制医疗费用。强化大病保险和医疗救济的合作,努力实现大病保险,医疗救济以“一站式”即时结算。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实行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信息共享。三、规范服务承包(一)是承包招标和选定的机构。大病保险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合同期限是每三年。市人社根据医保确定的标准、报销范围、补偿比例、峰线、以及结算管理等规定,医保部门将编制统一招标,公开商业保险机构的招标文件,并承担商业保险机构。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具备鄂政办发行〔2015〕79号、荆政办发行〔2013〕9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通常投标不能确定事业单位的,由市政府查明事业单位的产生方法。12月31日前承揽2016-2018年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二)规范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投标完成后,市人社、根据商业保险机构中标人和省统一合同卫计部门分别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是三年。如果你违反了合同约定,你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对订户权益发生重大损害的,解除合同,依法追究责任。(三)建立收支余额和政策性赤字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收支平衡、本金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利润率。大病保险综合费率控制在实际保费收入总额的5%以内(具体通过招标确定)超过约定的部分将全额退还大病保险基金。由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新农业合作社或大病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因素导致大病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的,由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业合作社基金和负责事业的商业保险机构分担。具体分担率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披露。非政策因素造成的大病保险基金损失,由承包事业的商业保险机构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