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报销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避免绝大多数人因病陷入经济困境。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报销标准(一)住院待遇1、起薪标准:广安市内一级及无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B等医疗机构250元、二级甲等医疗机构350元、三级B等医疗机构500元、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00元广安市外四川省内和重庆市内医疗机构900元,四川和重庆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2、报销比例:广安市内一级及无级医疗机构85%、二级乙等医疗机构80%、二级甲等医疗机构7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0%、广安市外四川省内及重庆市内医疗机构55%、四川省及重庆市外医疗机构50%(二)普通门诊待遇每年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划入个人普通门诊账户,实行总额控制。本市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全户参保缴费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用,本市户籍以外的参保人员,仅限本人使用。一般门诊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由个人自费支付。一般外来帐户的当年余额转入下一年度,不计算利息。(三)特殊门诊待遇患一种特殊疾病的,每年补助标准为1000元,患两种特殊疾病的,每年补助标准为5000元。具体享受特殊疾病的种类和报销流程,以《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为准。(四)生育报销待遇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事求是报销,限额结算。具体标准:安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500元,多胎产每多产1人增加500元。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或并发症引起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支付。(五)大病保险待遇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乡居民在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扣除起付标准9800元后按分期比例赔偿,超过起付标准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按57%赔偿。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0元,不足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按67%赔偿。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77%赔偿。二、城乡居民看病有什么规定,费用如何报销。(一)城乡居民在市内实现就医即时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应当用社保卡、身份证到医院就诊,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检查。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医保协商医疗机构和个人结算。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保协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二)城乡居民在市外未实现就医就地结算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医院就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检查,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有关资料应当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结算。(三)转院管理。城乡居民要严格执行基层初诊,逐级实行双向转诊原则。转院市外原则上应由市内三级医院出具转院手续,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院医院原则上为省内三级(含重庆市)未按规定向指定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备案的,未办理阶段性双向转院申报手续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多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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