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暂住证制度将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具体如下:
目前有国务院批复的暂住证制度将取消1、取消暂住证。
2、严格规范居住和出入境管理,完善居住人员随迁子女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对持卡人的约束;进一步优化住房环境、治安保障措施、改善城乡居住环境,严格防范非法移民行为。
3、坚决维护住建部门各项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方针部署,严格规范居住管理。
4、建立健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居住登记管理平台;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医疗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治理违法犯罪活动。
5、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及退伍军人的安置、生活条件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作为我国公民与民为本的基本选择。根据人民生命财产及遗留问题进行处置、消除群众后顾之忧为己任,全面解决困难群体遗留问题和纠纷对策;确保社会稳定和服务民生和谐稳定。
6、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聚居制度建设。在统筹发展城镇化进程中,建立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重点解决困难人口的“两难”现象、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提高国家保障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城乡差别化社会保障监管,加快实现义务教育公平公正,促进教育公平和发展.为更好地实施人口迁移提供了有利有利的环境。
暂住证申请程序
1.本人持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文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户口管理暂住证明》。经审核并审查符合条件的户口确有必要迁入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审查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申请材料》。经县级以上机关(或公安部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须由公安部门的审查并出具证明书。
2.申请人持有关文件(如有关人名册,证明真实性和完整性);户籍登记信息的原件,应出具“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安局确定备案,经省级行政主管批准同意的,可在省级政务服务厅办理落户手续。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公安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学籍查询证明》(即户口档案清单)等文件,到县级以上司法局报名参加核查,加盖公章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登记所在户口管理区、公安部门的登记信息页上盖章,注明本人的居住状况,并加盖县(市、区)民政管理部门印章(如身份证)后,提供下列凭证:户口簿、身份证及户口关系转接凭证;(如家庭地址确认和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并于2022年1月5日办理迁入并登记并经派出所确认证明的,提供户口簿、学籍登记表(如本人照片或其他有效证件)或公安机关指定的有关派出所证明,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并加盖治安监督专用印章。
4.申请领取《申请书》、《学籍转移登记证》。由派出所办理。由户口所在地(地级市级公安机关指定的)留存或交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户口簿;户口本(户口簿);户口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加盖省(市区或街道街道街道公章)和县(市、区)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加盖公安机关辖区人民武装部盖章;户口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