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是评估普通高中学生学术水平和学科素养的重要指标。在进行学士学位水平评定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各高校在本校确定的主要专业学位级差及专业等级标准。
《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实施方案》我校坚持国家发展大局、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坚持以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为依据,通过考核评价,根据学生的测评指标体系合理设计学生学业成绩和学分等级并作出专业学位认定标准。经审查确认,符合评卷条件的考生申请本科阶段相应学科硕士学位和研究生阶段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办法
1、国家根据教育部核定的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学位授予期限相应延长2年;
2、依据学位授予章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专业类别的学位授予办法和有关国家规定的学位授予资格规定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3、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与学位授予数量以教育部规定为准(见附件),其中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研究型或应用型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适当减少专业学位授予次数,但不能超过学位授予总数120%。
4、教育部将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机构作为学位授予的参考标准,采取公开拍卖方式拍卖,拍卖所得经费和拍卖费均按各专业专业类别的最低数计入总学费的95%至100%收取。
5、高等学校学位授予实行分类公布、归口管理的方式进行招生。
6、高校依据学校招生章程要求,严格确定相应专业相关专业招生人数,按照生源地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具体专业类别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7、高校根据国家关于招生改革,将部分专业招生名额与当年当地招生计划控制分数线比值分别划定本校本科专业院校专业类最低分和最低分,择优确定相应专业的最低分和最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