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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布关于202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_

青海:2022年公安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情况

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下青海省:2022年公安发布普通高校关于招生的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对考生和家长有更好的帮助。

青海:2022年公安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情况

各市(州)、县(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公安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通知》,2022年公安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通知如下:

、、、(公安专业)

(一)时间。考生的政治考察将于6月9日至24日进行。

(二)流程。考生填写《公安大学公安专科招生考察表》,提交户籍所在区(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区(县)公安局通过网络审查、文件审查、走访调查等方式组织政治考察,提出意见,报市(州)公安局政工部门审查。通过政治考察的考生考察表由区(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在“每人一个名额”上贴上并退还给考生。

(三)政治考察或考察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公安不能参加普通高校招生面试、体能评估、体检,公安高校不合格。省高等学校入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选拔的指导、监督和调整,省公安厅政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公安部直属高等学校学生选拔工作安排。

(1、面试时间:6月27日至6月28日上午12点面试。

(2、面试地点: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

(3、面试要求:6月27日上午8时前,考生需填写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和《公安大学公安专科招生考察表(密封)《公安高校公安专业本专业招生面试表》、《公安高校公安专业本专业招生体检表》、《公安高校公安专业本专业招生患病史申报表》、《公安高校公安专业本专业招生体能测评表》按时在指定面试地点集合,依次参加面试。

(4、体检安排:6月28日下午14时至17时进行体能测评,6月29日上午8时进行体检,地点另行通知。

2.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生源选拔工作安排。

(1、面试时间:6月26日至6月27日17时。

(2、面试地点: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

(3、面试要求:6月26日上午8时前,考生需填写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和《公安大学公安专科招生考察表(密封)《公安高校公安专业本专业招生面试表》、《公安高校公安专业本专业招生体检表》、《公安高校公安专业本专业招生患病史申报表》、《公安高校公安专业本专业招生体能评估表》按时在指定地点集合参加面试。

(4、体检安排:体检、体能测量具体时间地点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另行通知。

3.“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南定向专业生选拔工作安排。

(1、面试时间:6月26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

(2、成绩要求:考生高考成绩需达到专业批次合格控制合格线,高考成绩公布后,青南到现场报名专业招生(简章见附件2、

(3、招生专业:道路交通管理、刑事科技。

(4、工作流程:专业的考试招聘工作在省委组织部指导下,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实施,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合作。

(5、公务员考试:从报名的考生中,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公务员考试和相关考察环节人员名单。相关考察全部合格的考生,按照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分为笔试(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和面试。笔试科目满分100分,以笔试成绩1:3的比例进入面试范围,满分100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以70%和30%的比例合成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总成绩。

(6、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省公安厅向省高等学校入学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合格生名单。省高等学校入学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被送交检察院。

(7、用人单位应当与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和录取的考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毕业后就业单位、最低工龄、违约责任和处理等相关事项。

公安高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关于聘用民警的规定执行。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可从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上自行下载并打印填写(

2022年公安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名单7月2日12时前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上公布公示。省公安厅负责公安部直属高等学校未合格人员的说明,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负责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未合格人员的说明。

(一)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招生政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安要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参加面试的考生应在14天内无疫情较严重国家(地区)逗留史,14天内无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接触史,并在面试现场提示有效的“信康编码”。同时,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疫情预防控制要求,完善应急预案,充分配备防疫物资,加强健康监测,加强个人防护,做好消毒清洁,确保考生和应试相关工作人员安全。

(三)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对招生和招生录取期间的纪律监察和宣传教育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保证考生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工作、不负责任地犯重大错误的,应当坚决追究责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