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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试题及答案 急!!民法的法条分析题怎么做呀?

法律常识试题及答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
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

急!!民法的法条分析题怎么做呀?

法条分析题的答题方法:
对于一道10的法条分析题,一定要有答题要点,这个答题要点,要有以下几点:
1>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
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
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
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
总体上是以上四点,答题时,每一个要点都要求用序号一一列出,以便使阅卷老师知道你每一个答题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答案要点:
(1)该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
(2)抵销的意义在于,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免除了债务履行的麻烦,简化了履行手续,节省了履行费用,因此具有简便、公平的作用。
(3)在约定抵销情形下,只要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享有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2)双方债务种类相同。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4)抵销的效力。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产生如下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也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社会效益。
(4)留置权的成立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第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第三,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5)留置权的法律后果;留置权依法成立后,权利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期间留置标的物,并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留置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该合理时间内不履行债务,权利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本条是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从属性的规定。
(2)所谓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了其不得分离于主债权而单位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维护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缔约过程的顺利。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第二,须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第三,须他方受有损失;第四,须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具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2006)
答案要点: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无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
  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2004)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法律后果: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2002)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也认为是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先履行抗辩权扩张了债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8.《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本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民事流转秩序,稳定经济关系。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给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3)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1.所得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如承接人、保管人、借用人。
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如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物。
3.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
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4)善意取得的法律结果,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受让人成为合法所有人。同时原所有人有权请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到。
(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或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
9、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受益人以返还不当利益的方式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变动而破坏的利益平衡。
(2)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
2.须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5) 不当得利的处理: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官司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人员有返还其所受利益的义务,这是对不当得利之债处理的原则。
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共应负责任的大小,返还利益的范围。
10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

【法律试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1年4月1日签订一份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甲公司应于2011年4月18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3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1年5月10日向甲公司交货。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资金紧缺为由未向乙

1、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已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或者说大部分。交付价值80万的货物。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2、定金合同未生效。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3000字

[原文]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公务员省考一般出题时间?考题提前几个月?

公务员省考一般出题时间会提前一个月。公务员考试的题是有一个海量的题库的,国家人事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会从中选择适合的题目组合成一份卷子。
行测的题目中可能会在常识部分考一下这次病毒的名称(这是最简单的)、防范呼吸道病毒传播的注意事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涉及医学常识和公共管理常识的题目。

扩展资料:
公务员考试题目类型
公共科目为行测和申论。国家公务员考试实行分类分级考试,行测与申论根据副省级及以上职位和副省级以下职位分成两类试卷。随着分类分级趋势的推进,很多省份也进行了分类分级考试,如湖南省考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测和申论两科。
其中申论分为通用卷和乡镇卷。行测主要考察五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资料分析、数量关系、判断推理;申论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归纳概括、提出对策、贯彻执行以及文章写作能力。
专业科目根据不同岗位有不同的专业科目考试。如国考中人民警察岗位、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都会进行专业科目测试,另外8个非通用语职位会进行外语水平测试。省考中人民警察职位也要进行专业科目测试。

参考文献代码[Z]是指什么?

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
M——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研究报告
S——标准
P——专利
A——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Z——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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