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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考试怎么找答案? 浙江学考等b一般在几分到几分之间

继续教育考试怎么找答案?

在文章开始说过,继续教育考试找答案可不是作弊,在这场考试中是可以带书和带手机查找答案的,但是带书翻来翻去,不仅声音大而且费时间,所以现在带手机找答案比较方便。下面就说下具体怎么找,以医学继续教育考试为例。
第一步:进入考场打开电脑,然后再打开手机打开搜题找答案软件,最好下载那种可以拍照搜题的,精准便捷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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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考等b一般在几分到几分之间

浙江省学业水平考试等级B的分数是不确定的,因为等级A(优秀)、B(良好)、C(及格)、E(不及格)是按照分数结合比例的方式来划定的。
90分为A等线,若90分及以上比例不到25%,可降分至最接近25%,但A等线不低于85分。
75分为B等线,若75分及以上比例不到55%,可降分至最接近55%,但B等线不低于70分。
55分为C等线,若55分及以上比例不到95%,可降分至最接近95%,但C等线不低于50分。
C等线以下者为E等。
所以,如果90分以上的人数超过25%,那么考到90分可能也是等级B;如果70分以上的人数不超过55%,那么70分可能也是等级B。因此,B等可能的最低分是70分,但是最高分是不确定的。

急!!民法的法条分析题怎么做呀?

法条分析题的答题方法:
对于一道10的法条分析题,一定要有答题要点,这个答题要点,要有以下几点:
1>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
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
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
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
总体上是以上四点,答题时,每一个要点都要求用序号一一列出,以便使阅卷老师知道你每一个答题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答案要点:
(1)该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
(2)抵销的意义在于,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免除了债务履行的麻烦,简化了履行手续,节省了履行费用,因此具有简便、公平的作用。
(3)在约定抵销情形下,只要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享有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2)双方债务种类相同。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4)抵销的效力。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产生如下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也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社会效益。
(4)留置权的成立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第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第三,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5)留置权的法律后果;留置权依法成立后,权利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期间留置标的物,并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留置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该合理时间内不履行债务,权利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本条是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从属性的规定。
(2)所谓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了其不得分离于主债权而单位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维护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缔约过程的顺利。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第二,须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第三,须他方受有损失;第四,须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具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2006)
答案要点: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无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
  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2004)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法律后果: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2002)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也认为是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先履行抗辩权扩张了债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8.《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本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民事流转秩序,稳定经济关系。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给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3)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1.所得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如承接人、保管人、借用人。
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如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物。
3.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
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4)善意取得的法律结果,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受让人成为合法所有人。同时原所有人有权请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到。
(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或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
9、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受益人以返还不当利益的方式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变动而破坏的利益平衡。
(2)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
2.须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5) 不当得利的处理: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官司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人员有返还其所受利益的义务,这是对不当得利之债处理的原则。
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共应负责任的大小,返还利益的范围。
10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

考研601数学是什么

这个考试科目代码,常在考研科目中出现。一般认为高数301为高教版高等数学一,是考研中最难的数学,包括高数、线代和数理统计高数302为高教版高数二,包含高数的部分和线代还有一个高数361吧,代表的是同济版的高等数学,难度和高教版差不多,侧重方向不同高等数学601强军计划的研究生。。。。602高等数学(高等数学一般是指微积分)是学校自命题,要与学校联系,看考试范围数学一:包含线代,高数,概率。适用的学科为:1.工学门类的力学、机械工程、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冶金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核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一级学科中所有的二级学科、专业. 2.工学门类的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中对数学要求较高的二级学科、专业. 3.管理学门类中的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按此划分,绝大多数院校的计算机专业都会选择考数学一,这也是从事计算机所必须的最低数学功底。数学二:包含线代,高数。适用的学科为:1.工学门类的纺织科学与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中所有的二级学科、专业. 2.工学门类的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中对数学要求较低的二级学科、专业. 数学三:常被称为经济数学,包含线代,概率,高数。适用学科为:1.经济学门类的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中统计学、数量经济学二级学科、专业. 2.管理学门类的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中企业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二级学科、专业. 3.管理学门类的农林经济管理一级学科中对数学要求较高的二级学科、专业

请问不同学校,考研某一门课程的的考研科目代码相同,是不是意味着这两个学校的考纲是相同的

我考的434,国际商务硕士,今年教育部新出的专业硕士。我搜了很多招生这个专业的单位的通知,参考书目都是统一的教育部给的《国际商务专业基础》考试科目命题意见。各个学校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命题的。基本上近年的专业硕士不是在某个专业改变而来就是新增的,所以,招生的原专业或者招生的学院的真题等等可以拿来参考参考。我的就是企业管理改变过来的。总而言之,考试的主题是一样的,题目难易就肯定不同了。

考研英语专业 英美文学和语言学哪个好考

英美文学对文化底蕴要求较高,在短时间内提高有些困难。语言学考的主要是理论性的东西,因此可以突击。离明年考研不到半年时间,建议试一试语言学。先确定要考的学校的英语专业设置情况,弄清楚语言学考试的固定教材,背教材是最直接、最笨,却也是最有效的方法。预祝你考研成功。

古代的乡试,会试,殿试,考中的前三名各称什么、

1、乡试第一名称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第三名称为经魁。乡试由各地州、府主持考试本地人,一般在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金代以县试为乡试,由县令为试官,取中者方能应府试。
2、会试第一名称会元,第二、三名并无特定称谓,考中者均称贡士。会试後贡士再由皇帝亲自御殿覆试、择优取为进士。殿试试期一天,依成绩分甲赐及第、出身、同出身,然後释褐授官。
清朝规定,每逢辰、戌、丑、未年,即乡试的次年举行,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亦举行会试,称会试恩科。考期初在二月,乾隆时改三月,亦分三场。
3、殿试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为榜眼,第三名称为探花。明清殿试后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通称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一名通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从唐朝唐高宗时期起创立的(由于武则天进行发展,多数人认为是其创立),在宋代成为常制。

扩展资料
1、乡试中式称为“举人”,第四、五名也称为经魁,第六名则称为亚魁。中试之举人原则上即获得了选官的资格。凡中式者均可参加次年在京师举行的会试。
2、会试取中者称“贡士”,又称为“中式进士” ,第一名称“会元”。录取名额不定,明代约300名左右,分南、北、中三地域按比例录取;清代无定额,每科自百余名至二三百名不等,最多的一次在雍正八年(1730),录取406名,最少的一次在乾隆五十四年(1789)共取96名。各省被录取的名额,以应试人数及省的大小、人口多寡而酌定。
3、殿试,又称“御试”、廷试”、“廷对”。殿试由内预拟,然后呈请皇帝选定。会试中选者始得参与。目的是对会试合格区别等第。殿试为科举考试中的最高一段。由武则天创制于神都紫微宫洛城殿,所以是从唐开始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乡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会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殿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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