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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法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股份有限公司)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定会议由过半数股东出席即可;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无效。董事F需要书面委托,董事G应该委托其他董事,而不能是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的增减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股东会决定的内容,董事会无权决定。
3.不符合规定。因为F,G董事委托无效,E董事没有出席,B董事发对,这样3/7同意,没有达到规定的1/2.
4.列席会议的监事不需要签名。因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是为了明确董事决议责任,防止滥用职权。

经济法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题

1、三人口头约定了有关事项,是错误的。本法规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2、乙丙拒绝甲要求查看账目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法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而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即有报告的义务。
3、丙声明退伙,并私自开走自己出资的汽车,拉走货物一宗,是错误的。本法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丙的行为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了不利,所以错误。另外,本法还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据此,丙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同理,乙将合伙的剩余存货以低价全部买下,也是错误的。
4、乙拒绝偿还瓷砖厂的欠款的说法是错误的。本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瓷砖厂并不知道合伙人之间对事务执行的限制,瓷砖厂属于善意第三人。
5、乙说刘某是被甲撞伤的,与他无关,找甲赔偿的说法错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

1,是抵押债务,A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2,不是破产企业资产,应当还给B企业。

3,是破产企业资产,用于偿还破产债务。

4,是破产企业资产,用于偿还债务。

5,是破产企业资产,破产后职工无权收回。

6,是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组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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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l)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的,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40000×(l-20%)=32000(元)
劳务报酬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未超过5万元的,加征5成。
应纳所得税额=20000×20%+(32000-20000)×30%=7600(元)或:
应纳所得税额=32000×20%+(32000-20000)×20%×50%=7600(元)
(2)借款利息收入不做任何扣除,适用20%税率计税。
应纳所得税额=5000×20%=1000(元)

(3)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7600+1000=8600(元)

(4)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的属于偷税行为,王某偷税数额8600元,未满1万元,属于偷税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总会计师王某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因为总经理的要求不仅违反了《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也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遵守准则的要求。

三、该保温瓶经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宣传,使客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或陷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为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以求在市场竞争中取晓,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来诋毁或贬低自己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四、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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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本题(4)中涉及了《担保法》的有关内容。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通过此题,建议大家关注一下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相结合的综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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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法人,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内部规定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生效。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4.不能。抵押合同中规定直接转移所有权的条款无效。 5.先主张80万元的机器毁损补偿金;剩余的170万元由B、C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是连带保证,不分先后。 6.可以。抵押物灭失的,由该物的赔偿金作为替代。 --------------------------- 征税范围:工资薪金12000,股息300(我国对于股票转让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A国的3000元,彩票5600,私活10000元。 A国3000元应征税325元,减去完税凭证200元,还应缴纳125元;其他的累加后应纳为5600元 总计5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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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自1999年出版以来,得到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近些年来,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也有进一步发展。为了展示新的经济法制文明,体现最新的经济法研究成果,为读者提供更好的了解、学习、研究经济法的案例资料和素材,我们对《经济法案例分析》一书进行了全面修订。经修订的《经济法案例分析》与1999年本相比,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体系更加完整。为了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的体系框架相匹配,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我们除了在案例的编、章上有所增加和删改外,在案例的选择上也尽可能与之相对应。
  第二,案例更加全面、典型。此次修改,我们增加了总论部分、国有企业、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案例,并尽可能在各章将相关制度的核心问题通过更加新颖、典型、有重大影响的案例予以体现和介绍,因而除保留少数原有案例外,大部分案例是作者重新选择和编写的。
  第三,法理分析更加深入。在此次修订后,我们尽可能通过一个案例全面、细致、深入分析一项法律制度,使读者能够对这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过去、现状及未来有一个很好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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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深圳厂商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涉及到法律的表现代理,因张明原本为该公司业务员,用人单位既没有公告其离职,也没有回收有盖章的合同,张明冒充公司代理报复公司,深圳厂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张明是服装贸易厂的业务员,因此构成表现代理,故深圳厂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张明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明签订虚假合同的目的是报复原单位,在虚假合同签订中并没有非法获取利益,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素,但因为其虚假合同会导致原单位经济损失和商誉受损,故张明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违反了民法通则里诚实守信原则,故张明承担对服装贸易公司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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