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通常具有哪些组成部分
刑法典分则体系基本上由规定具体犯罪和及其法定刑的条文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般法例,具体犯罪条文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如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前半部分即为罪状,后半部分即为法定刑。
少数法例,具体犯罪条文只规定罪状和罪名,或者只规定法定刑。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这里,第382条只规定贪污罪的罪状和罪名,第383条只规定贪污罪的法定刑。
个别法例,具体犯罪条文由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组成。如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罪状和法定刑是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的基本构成,罪名虽然只出现在少数具体犯罪条文中,但罪名法定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方面,因而也是刑法分则条文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完整的刑法分则条文应当由罪状、罪名和法定刑三者构成。
论述题刑法的总论和分论之间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刑法总论是以刑法总则为规范研究对象,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和制度。 刑法分论是以刑法分则以及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为规范研究对象,它研究刑法分则或刑法分则性条文所规定的各种法定犯罪的构成特征和刑罚适用。 刑法分论关于各种法定犯罪、构成特征以及刑罚适用的具体研究,又可以起到体现、检验、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性的研究,可以发挥、概括、指导、制约刑法分论关于具体犯罪构成特征和刑法适用研究的功能。
不属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2 分)A. 类推原则B. 罪刑法定原则C. 罪刑相适应原则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没有类推原则。答案应是A。1997年修订刑法前,刑法是有类推规定的,修订后的刑法禁止类推,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在实践中,并不是绝对禁止类推的,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不能类推,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可以类推。即入罪不能类推,出罪可以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即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根据此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往往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罪种逻辑联系为辅,对犯罪进行排列。
法硕(非法学)复习刑法分则感觉好乱,有时想象竞合,并罚,有势吸收牵连的转化的怎么
理解透概念怎么会觉得乱呢……
别着急 过的慢一点
- - 去年的这个时候我指南都刚翻了没几页呢
不要着急赶进度
而且想象竞合吸收牵连都是总则的东西啊
分则怎么会用到……
我国刑法分则中最常见的法定刑设置模式为什么
最常见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占刑法的绝大部分,如盗窃罪,不仅设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即轻伤害3年以下,重伤害3-10年,致人死亡的10年-死刑。
刑法中也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但很少,如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除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