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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分别考什么科目?每个科目大概有多少分值? 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分别考什么科目?每个科目大概有多少分值?

卷一 法理学 7 12 6 25 45 70 
法制史 6 4   10   10 
宪法 7 12   19   19 
经济法 8 24 8 40   40 
国际法 6 6   12   12 
国际私法 7 6 2 15   15 
国际经济法 6 8 2 16   16 
法律职业道德 3 8 2 13   13 
卷二 刑法 20 30 8 58 22 80 
刑事诉讼法 18 28 6 52 20 7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2 22 6 40   40 
卷三 民法 24 38 12 74 23 97 
商法 8 20   28 20 48 
民事诉讼法 18 22 8 48 20 68 
总计 150 240 60 450 150 600

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1,王德华聘用业务员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
2,借款合同无效,周某违反了与王德华的约定,且个体户给予周某好处费,说明个体户并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无效
周某对因该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与张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据规定,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张三并不知道,所以张三为善意第三人。
亏损的3万元,王德华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4,该企业所欠债务由企业全部资金偿还,企业资金不足的由王德华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个人财产清偿。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

答的好 我还会追加同样分数 第一篇学习经济法心得 一、考情分析,学习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

法考需要做10年还是15年的真题?

法考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去多做真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真题可以让你熟悉历届法考的题型,选择真题的时候不要盲目的去做,选近几年的就可以了,太久的说实话可能也没什么用了,时效性还是非常重要的。
当你反复刷题的时候,那些正确率高的题就不要再去反复的做了,应该把出错较多的题拿出来多看看,这样就避免浪费多余的时间和精力。还有就是很多考友在问能不能全部靠背的,这个就要看你个人的记忆力了,反正我觉得不可行。这么多知识点怎么背的过来?背了也不一定就是考点啊,这样容易把知识点搞混淆,从而出现“张冠李戴”的结果,我的建议是一定要自己去理解、吸收、消化,只有这样知识点才能记得牢,才能完全属于你自己

自考答疑: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问题】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解答】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即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 (1)两大特征的含义与表现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调整手段具有突出的经济性。经济法的经济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②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③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④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⑤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它体现的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并非只是狭义上的“管制”。如同经济性一样,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体现的都很明显。
(2)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①在经济法的制度中,大量的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因而它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②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必须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来体现或实现,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 ③所以,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予经济法制度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3)两大特征的提炼价值 ①经济性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标、调整手段等都关联密切,反映了经济法的性质和时代特征。 ②规制性不仅包括了消极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积极的鼓励和促进,从而不仅可以揭示一般的市场规制的特征,而且也可以说明调控的特征。

司法统一考试,可以分开考不?

司法考试不能分开考,是统一考的。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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