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 正文

有关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有关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

市场经济,企业同样需要法律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比如,职工经常打架,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培训,介绍刑法、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 
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 
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  
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 
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 
⑷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
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 
⑸犯罪学与刑法学同属刑事科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  
⑴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侧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准确地惩治犯罪。 
犯罪学从犯罪发生的过程入手,通过揭示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犯罪的方法,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
⑵研究对象不同。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而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及其产生的。 
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与预防对策)。刑法学是犯罪后学科,犯罪发生以后的情况(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 
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⑶两者研究的范围不同。 
刑法学研究的是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犯罪,即法定犯罪。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仅限于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还要研究近似犯罪的违法行为和比较严重地危害社会的行为。
⑷两者研究的角度、出发点不同。 
刑法学研究的角度是从犯罪的个体行为出发,着重个体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虽然目前承认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但其最终的惩罚也要落到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学则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 
两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概念的理解不同。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点,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在刑法学看来,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培训的目的是:
1、导入和定向:即引导新进员工进入组织,熟悉和了解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并适应企业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
2、提高员工素质:培训的最终目的可以归结为一条:即通过提高员工工作绩效而提高企业效率,促进企业员工个人全面发展与企业可持续发展。
3、提高绩效:员工通过培训,可在工作中降低因失误造成的损失。同时,通过培训获得新方法、新技术、新规则,提高员工的技能,使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4、提高企业素质:员工通过培训,知识和技能都得到提高,这仅仅是培训的目的之一。培训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使具有不同价值观、信念,不同工作作风及习惯的人,按照时代及企业经营要求,进行文化养成教育,以便形成统一、和谐的工作集体,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员工的工作及生活质量得到改善。
5、提高高层领导素质:通过培训高层次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管理水平,使之更新观念,改善知识结构,适应组织变革和发展的重要。

扩展资料:
培训方法有讲授法、演示法、研讨法、视听法、角色扮演法和案例研究法、模拟与游戏法等。各种教育培训的方法具有各自的优缺点,为了提高培训质量,往往需要将各种方法配合运用。
1、讲授法:就是培训师通过语言表达,系统地向受训者传授知识,期望这些受训者能记住其中的重要观念与特定知识。
2、演示法:这是运用一定的实物和教具,通过实地示范,使受训者明白某种工作是如何完成的。
3、研讨法:通过培训师与受训者之间或受训者之间的讨论解决疑难问题。
4、视听法:就是利用幻灯、电影、录像、录音、电脑等视听教材进行培训,多用于新进员工培训中。
5、角色扮演:借助角色的演练来理解角色的内容,从而提高主动地面对现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培训

培训方式有几种形式

为开展业务及培育人才的需要,采用各种方式对员工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的管理活动。
员工培训的9种形式
  1、讲授法
  属于传统的培训方式,优点是运用起来方便,便于培训者控制整个过程。缺点是单向信息传递,反馈效果差。常被用于一些理念性知识的培训。
  2、视听技术法
  通过现代视听技术(如投影仪、DVD、录像机等工具),对员工进行培训。优点是运用视觉与听觉的感知方式,直观鲜明。但学员的反馈与实践较差,且制作和购买的成本高,内容易过时。它多用于企业概况、传授技能等培训内容,也可用于概念性知识的培训。
  3、讨论法
  按照费用与操作的复杂程序又可分成一般小组讨论与研讨会两种方式。研讨会多以专题演讲为主,中途或会后允许学员与演讲者进行交流沟通。优点是信息可以多向传递,与讲授法相比反馈效果较好,但费用较高。而小组讨论法的特点是信息交流时方式为多向传递,学员的参与性高,费用较低。多用于巩固知识,训练学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人际交往的能力,但运用时对培训教师的要求较高。
  4、案例研讨法
  通过向培训对象提供相关的背景资料,让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这一方式使用费用低,反馈效果好,可以有效训练学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近年的培训研究表明,案例、讨论的方式也可用于知识类的培训,且效果更佳。
  A、优点:
  a.可以帮助学员学习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技巧;
  b.能够帮助学员确认和了解不同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
  B、局限性:
  a.需要较长的时间;
  b.可能同时激励与激怒不同的人;
  c.与问题相关的资料有时可能不甚明了,影响分析的结果。
  5、角色扮演法
  授训者在培训教师设计的工作情况中扮演其中角色,其他学员与培训教师在学员表演后作适当的点评。由于信息传递多向化,反馈效果好、实践性强、费用低,因而多用于人际关系能力的训练。
  A、优点:
  a.能激发学员解决问题的热情;
  b.可增加学习的多样性和趣味性;
  c.能够激发热烈的讨论,使学员各抒己见;
  d.能够提供在他人立场上设身处地思考问题的机会;
  e.可避免可能的危险与尝试错误的痛苦。
  B、局限性:
  a. 观众的数量不宜太多;
  b.演出效果可能受限于学员过度羞怯或过深的自我意识。
  C、培训时应注意的问题:
  a.要准备好场地与设施,使演出学员与观众之间保持一段距离;
  b.演出前要明确议题所遭遇的情况;
  c.谨慎挑选演出学员与角色分配;
  d.鼓励学员以轻松的心情演出;
  e.可由不同组的学员重复演出相同的情况;
  f.可安排不同文化背景的学员演出,以了解不同文化的影响。
  6、自学法
  这一方式较适合于一般理念性知识的学习,由于成人学习具有偏重经验与理解的特性,让具有一定学习能力与自觉的学员自学是既经济又实用的方法,但此方法也存在监督性差的缺陷。
  7、互动小组法
  也称敏感训练法。此法主要适用于管理人员的人际关系与沟通训练。让学员在培训活动中的亲身体验来提高他们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其优点是可明显提高人际关系与沟通的能力,但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培训教师的水平。
  8、网络培训法
  是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培训方式,投入较大。但由于使用灵活,符合分散式学习的新趋势,节省学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与费用。这种方式信息量大,新知识、新观念传递优势明显,更适合成人学习。因此,特别为实力雄厚的企业所青睐,也是培训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9、个别指导法
  师徒传承也叫“师傅带徒弟”、“学徒工制”、“个别指导法”,是由一个在年龄上或经验上资深的员工,来支持一位较资浅者进行个人发展或生涯发展的体制。师傅的角色包含了教练、顾问以及支持者。身为教练,会帮助资浅者发展其技能,身为顾问,会提供支持并帮助他们建立自信;身为支持者,会以保护者的身份积极介入各项事务,让资浅者得到更重要的任务,或运用权力让他们升迁、加薪。
  优点:
  a.在师傅指导下开始工作,可以避免盲目摸索;
  b.有利于尽快融入团队;
  c.可以消除刚刚进入工作的紧张感;
  d.有利于传统的优良工作作风的传递;
  e.可以从指导人处获取丰富的经验。

如何在公司法律知识培训中让员工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

我记得曾看到过有一些关于签订合同的实战手册,例如合同风险防范什么的,可以在培训中多运用实例可以加强员工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

学生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6-10-17 21:14[案情]
原告:张帅,男,11岁,原系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立波,原告张帅之父。
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
第三人:苗全收,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帅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全收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鸡西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矿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及第三人苗全收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扰乱课堂秩序,第三人只拽其红领巾推搡两下,有在场同学及其他教师证实。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就学期间一直治疗。
[审判]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结论为:原告在治疗期间用药基本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疗;无法认定原告被打前是否有心脏病存在;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后,不会出现后遗症等。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苗全收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张帅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全收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于1995年4月14日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就如何确定被诉主体,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教师应作为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教师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所在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不参与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校未尽到保护责任,与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形成连带责任,应作为共同被告;第四种意见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鸡冠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第四种意见,理由是:
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苗全收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苗全收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张帅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
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