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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按其效力分类,可分为哪些? 税法上的课税要素。(举例说明)

税法按其效力分类,可分为哪些?

税法按照效力可以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根本大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地位,对各实体法和程序法起着统帅作用。同时,由税法的地位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规律所决定,税法属于公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因此,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我国税收法制的重大事件,对于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税收普通法是税收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税收普通法不得与税收根本法内容相抵触,效力没有税收基本法效力高。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比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普通法。

税法上的课税要素。(举例说明)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简称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必不可少的内容。由于这些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因而也称课税要素。在课税要素中,最为重要的是征纳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其它要素则属于辅助性的要素。 (一)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从理论上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享有征税权,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授权有关的政府机关来具体行使征税权。在我国,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其中,税务机关是最重要的、专门的税收征管机关,它负责最大量的、最广泛的工商税收的征管;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农业税收的征管,其具体负责的税种和征管范围正在逐渐缩小。上述三类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具体的、形式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纳税主体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例如,在所得税法中,纳税主体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增值税法中,纳税主体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等等。此外,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方面,纳税主体还可分为单独纳税义务人和连带纳税义务人,实质上的纳税义务人和形式上的纳税义务人,等等。 纳税主体在各个具体的税法或税收条例中不尽相同,它直接影响到征税的范围,因而是各税法或税收条例必须首先加以明确的要素。至于税法中的具体纳税主体,在后面有关具体税收法律制度的部分还将作具体介绍。 (二)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征税客体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各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也是进行税收分类和税法分类的最重要的依据,同时,它还是确定征税范围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依征税对象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商品、所得和财产三大类。这种“三分法”也影响到了整个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分类。此外,上述三类征税对象必须归属于具体的纳税义务人才可能使纳税义务得以成立,这种征税对象与纳税主体的结合,即为“征税对象的归属”或“课税对象的归属”,从而与税法的具体适用密切相关。 另外,上述三类征税对象是从性质和抽象的意义上所作的分类,在具体的税法中,它们还需要通过税目和计税依据来加以具体化,这样才能使税法得到有效的施行。 (三)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目与计税依据是对征税对象在质与量的方面的具体化。所谓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所谓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或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量的方面的具体化。由于征税对象只有在量化后才能据以计税,因此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负。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针,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这是税率的一种最重要的分类。其中,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适用于从价计征,表现为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适用于从量计征,体现了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 所谓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便于计算和征纳,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不利于保障公平。比例税率在商品税领域应用得比较普遍。 所谓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反之则相反。 累进税率可以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前者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对应的该等级税率征税,纳税人负担相对较重,且有时会出现税负的增加超过征税对象的数额的增加的不合理现象。后者是指对不同等级的征税对象的数额,分别按照与之相对应的等级的税率来计税,然后再加总计算总税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质上仅对高于低等级征税对象数量的部分适用相应的高税率,税负较轻,有利于体现公平精神,因而应用较广。 累进税率中还包括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其适用原理与超额累进税率类似,但以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最为广泛。 所谓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固定税额。定额税率不受价格变动影响,便于从量计征,因而多适用于从量税。定额税率的适用有时也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税负。 (五)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内容,并往往与一定的经济政策的引导有关,因而也称税收诱因措施;后者是以加重税负为内容的税收特别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税收特别措施在各类税法中规定得较为普遍。由于该类措施是在一般征税措施之外采取的特别措施,且直接关系到具体纳税人的税负的横向比较,因而历来很受关注,其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更是如此。 税收优惠在广义上包罗甚广,诸如优惠税率等亦可算作其中,这与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是密切相关的。而狭义上的税收优惠措施则主要是指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出口退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实行会直接影响到计税基数,从而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具体纳税义务,因而对征纳主体的利益和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均会产生直接影响。 在上述各类税收优惠措施中,税收减免在税法中规定得最为普遍。但无论是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抑或免除其税负,在税法规定上都应慎重。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说,应防止不适当扩大减免税规模的情况。此外,税收减免以外的其它几种措施都属于税法构成的特别要素。其中,税收抵免、亏损结转主要适用于所得税领域;而出口退税则主要适用于商品税领域。另外,同税收优惠措施相比,税收重课措施的规定是较少的。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课税要素不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而且还应包括征税基本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课税要素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过的税收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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