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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 民办幼儿园做账,学费收入怎么做?按规定是按月收取,但是学校都是一收一学期的。

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民办学校乱收费治理政策:
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民办幼儿园做账,学费收入怎么做?按规定是按月收取,但是学校都是一收一学期的。

那你看看这样行不行啊家长一次性交一个学期的 你可以把一个学期的帐单做 给家长开发票的时候 你可以一次性多开几张 比如一个学期3三月 你可以单独给开除 8 9 10 月开三张单子给家长 然后自己单独做个账目 记上那个家长交的是三个月 那个家长交的是一个月 从哪天 截止到哪天 这个自己必须心里有数 按你所说 如果一张发票开一个季度 税当然高了 但是你可以多开 三张发票 写上 8 9 10 三张发票 不就没事了 !

民办大学学费是谁规定的标准?

民办大学的收费,国家教委有参照的标准,但学校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同时也受当地物价局监督。

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未央区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落实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办发[93]85号、陕工改发[94]1号和《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未央区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限
第二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
第三条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20天,婚假一般应在寒暑假。
第四条 产假: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15-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
第五条 哺乳假:符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学校工作岗位又能离开者,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第六条 丧假: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探亲假: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和配偶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4、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并在国外学习期限已达一年以上,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休假,不足者予以补差。
第八条 私事出境假:凡归侨、侨眷教职工因私事需出境时,须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1、凡申请去港澳的教职工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下同);
2、申请出国者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6个月。
3、教职工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为去港澳的教职工不得超过1个月,出国的教职工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
以上所有假别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则 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时间应计算在所休假期时间 之内。
第三章 假期待遇
第十条 事假待遇:教职工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7天 的,从第8天开始,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7天以内者扣发事假期间的课时津贴。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年终考核时不予考核(以年度计算)。
第十一条 婚假待遇: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 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二条 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三条 哺乳假待遇:假期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10%)的60%,不发津贴。假期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本年度不予考核。
第十四条 丧假待遇:丧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待遇:
1、国内探亲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往返路程期 间发给全工资
2、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六条 私事出境假待遇:
1、归侨、侨眷教职工凡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扣发课时津贴。
2、归侨、侨眷教职工申请出境被批准后,要求辞职的,参照《西安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病假待遇:
1、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扣发课时津贴。
(2) 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十10%)的90%,扣发课时津贴;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只扣发课时津贴。
(3) 病假超过6个月至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者,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和10%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和10%工资的80%,不发津贴。
(4) 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年终不予考核,且当年工教龄不能连续计算。
(5) 曾获得西安市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 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 间发给本人全工资。
2、医疗期待遇:
(1) 医疗期是指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2) 教职工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际工作年限,给予3至12个月的医疗期: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为3个月: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9个月;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为12个月。
(3)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 间;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
(4) 教职工的停工治疗时间应在其享受的医疗期相 应的计算时间内累加,停工治疗时间达到本人相应的医疗 期的,为医疗期满;在规定的计算时间内,停工治疗时间,未达到医疗期时限的,为医疗期未满。
(5)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期满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可按照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评定残疾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如能坚持正常工作,学校可安排其适当工作(试工期2个月),享受相应的 岗位工资待遇;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学校可劝其辞职,不听劝告者,学校可报经上级教育局批准后按辞退处理。
(6) 教职工从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之日起10日(与寒暑假无关,下同)内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学校应于接到申请15日内将其鉴定材料上报鉴定机构。教职工在等待鉴定结论期间,仍按医疗期对待,享受病假工资。
(7) 教职工鉴定评残所需费用,一般应由本人承担 (因工致残的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评残者,学校可报教育局批准后,按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旷工处理: 教职工擅自离职或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包括虽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按旷工论处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不超 过30天者,每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二天当月日均工资。
第四章 批假权限
第十九条 校长请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条 副校长和中层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5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事假累计超过3周,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每月出示有关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报教育局备案。2、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及时上报教育局。
第五章 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需请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有关领导(单位)批准,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随时查阅病假者的病历、检查等有关证明,到医院了解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已休假的天数,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材料站、勤俭公司可参照此文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全工资指:职务工资、 10%、津贴。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我局转发西安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教发(1994)47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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