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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能考多少分 司法统一考试,可以分开考不

司法考试卷四能考多少分?

卷四的平均分不高,在80-90左右。
卷四的大头仍然是案例分析另。
论述和社会主义法治那道题,多练练,拿个平均分一般问题不大。
更多的练习和关注案例分析,他才是让你卷四登顶的真正途径。
一、刑法案例分析做题步骤
1、读题并且勾出所有行为,每个行为标记好(确保不漏)。
2、按照行为的顺序评价每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要评价,不要漏!评价要注意三段论和法言法语!
3、大前提:犯罪构成(主体、主观、客观、客体,每个罪的特殊分析)。
4、小前提:概括复述题目中的行为、犯意等表述。
5、结论:注意观点展示(结论务必全、可能性都写上,按照理论不同观点展示结论、写错不扣分,写漏才扣分),结论还要写结果加重、转化犯、并罚与否等。
6、共同犯罪分析:他们有共同犯意、并且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犯罪、XX有教唆、帮助、实行行为属于。。。犯。
7、犯罪形态分析:既遂未遂结合因果分析、中止注意和共同犯罪的结合。
8、刑罚:量刑情节(自首、累犯、年龄、立功等)!
9、检查是否有漏行为。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第一步 :  标(确保不漏)
1、读第一遍题,圈出行为!刑法是以行为为一个单位,评价的是每一个行为! 
2、在行为旁边写出实施该行为的主体!
【因为刑法这个题的问题是概括的,很容易答题遗漏行为评价,所以必须每个行为标记处主体,否则要反复读题!】
3、如果能够判断出结论的,概括的写一下结论。
4、如果有一些关键词,要单独用三角形标记下,例如:共谋,误认,占有等,这些都是题眼,需要评价出来。
第一步标记完以后这个题应该是这个样子
第二步:写
一、要按照第一步标记好的顺序写,写完一个,把标记好的行为上划掉,确保不漏!
二、写的时候一定要有三段论!
1、结论:构成什么罪
【结论注意事项】
1、结论要写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等,因为可能会有分!
2、如果是观点展示题,可以把结论放在后面分析里。
3、结论如果不确定,可以在最后写一下其他的可能性,也会有分!
2、小前提:概括、复述案情 
小前提一定是有分的,必须概括的写一下!就算什么都不会,抄一下案情都是有分的!
很多人不会写,你就把案情抄一下,复述一下,都是有分的,而且还不少。但有能力的最好概括、复述一下!
试举一例:2014年刑法案例,题干如下:
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司法统一考试,可以分开考不?

司法考试不能分开考,是统一考的。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白皮书这本书咋样,

是有错答案,但是相对其它同类型的参考书来说,是很不错的了,因为很多司考真题至今都没有确定的标准答案,而且新法条出台答案就又不一样了。自己做题的时候也会发现错的。总体来说,还是比较推荐白皮书的

继续教育考试怎么找答案?

在文章开始说过,继续教育考试找答案可不是作弊,在这场考试中是可以带书和带手机查找答案的,但是带书翻来翻去,不仅声音大而且费时间,所以现在带手机找答案比较方便。下面就说下具体怎么找,以医学继续教育考试为例。
第一步:进入考场打开电脑,然后再打开手机打开搜题找答案软件,最好下载那种可以拍照搜题的,精准便捷快速。
第二步:点击搜索框中拍照的小图标,进入拍照模式,对准要查答案的试题进行拍照即可,然后点击右下角√,
第三步:点击√会出现很多相关试题,找到自己查找试题点开,即可查看答案。
以上是对“继续教育网上考试答案怎么找”这个话题展开的2维度分析描述,并同时举例某题宝搜题软件如何快速找答案,为考生提供一种方法技巧通过考试,有好东西一起分享。

蒋四金是谁?什么来头?为什么16年司考押题如此之准

就是一个自己讲解司法考试的人。。
押题准?
是知识点吧。。
但是思考的知识点是很固定的啊。。每年都是那些。所有的家机构都很准。。

解析下05司考真题卷二第99题

【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以及审理对象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说法不正确。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该处罚决定是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并未对林某造成直接影响,直接影响林某权益的是张某个人,所以,林某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没有请求权,不具有原告资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项说法不正确。《若干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针对工商局冻结田山有限公司帐款的行为,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单个的股东则不能以企业的名义起诉,所以张某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项的说法不正确。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此处的“改变”既包括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也包括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由于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所以,甲市工商局复议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以甲市工商局为被告。
D项说法正确。由于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帐款是行政机关的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与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没有关系,张某不能以企业的名义诉讼,即不能诉工商局冻结公司帐款的行为,只能起诉工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也只能审查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所以对于冻结帐款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答案】ABC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三—第53题

这就是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这题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所以服装厂只是加工人,不是卖方,所以校服不是他的财产,当然可以留置。

07年司法考试卷三94题

本题考察返还请求权。可以参考2007年第6题,几乎是同一个知识点。 王某与丁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丁某支付价款,王某交付房屋,但是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此时房屋所有权转移并未发生效力(物权法第9条),王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王某是否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研究王某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必须考察王某的请求权基础,即他依据哪一项法律规范,能够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请求权根据其据以发生的实体权利,可以区分为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就返还请求权而言,也在物权和债权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形态。在物权法上,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债法上,为合同下的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为:(一)请求权主体为所有权人;(二)请求权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三)物并未灭失(物权法第34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权的占有权能发生的请求权,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自不必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向无权占有人行使,倘物在他人的有权占有下,则有权占有这一事实就构成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有效抗辩,并排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史尚宽认为对有权占有人,仍得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是有权占有人得为有效抗辩。是为请求权成立说与抗辩权发生说的区别,但这基本上是法律观念上的讨论)。物如果已经灭失,则物权因失其客体而归于消灭,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将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应适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本题中,王某的所有物返还请求不难满足以上(一)(三)要件,但是应注意到,丁某取得对房屋的占有,并非无权占有。该占有的合法权源,为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有效合同,以及已经完成的有效交付。根据王某与丁某之间的合同,王某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其中交付义务已经履行,使丁某取得了对标的物的有权占有,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登记义务)尚未履行,不影响丁某之占有为有权占有的事实。丁某得以有权占有为抗辩,以对抗王某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使之不生请求效力。即,由于要件(二)不成立,故王某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235、377条等规定了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独立的返还请求权类型,称为合同下的返还请求权。不同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下的返还请求权据以发生的实体权利,为有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合同下的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为:(一)存在有效合同;(二)合同约定了当事人的返还义务;(三)请求权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四)物并未灭失。由要件(二)可知,合同下的返还请求权,一般产生于租赁、借贷、保管、运输等合同类型。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当事人并不在合同下负有返还义务。本题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王某负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尚未履行;丁某并未在合同下负返还义务。因此,要件(二)不成立,王某的合同下的返还请求权不成立。题外的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下的返还请求权由于其请求权基础不同,有时会发生竞合的关系,比如租赁合同到期后,作为出租人的所有权人即可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行使合同下的返还请求权,此时两个请求权竞合,出租人可以择一行使。 综上,王某无权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相反,他有义务向丁某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拒不履行这一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A对,B错。 小王是否能够向丁某请求返还,也可以通过上面两个返还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加以判断。 小王为王某的继承人,根据物权法第29条,自继承开始时(王某死亡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小王为所有权人。他对丁某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成立,则完全与王某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成立做同样分析。简言之,由于丁某并非无权占有,王某对丁某并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小王继承了王某的全部遗产,此为对遗产的概括继承,在遗产价值范围内继承人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之债务(继承法第33条)。故,就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小王作为继承人须概括承受,他可以将已支付的价款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加以继承,也须负担合同下的给付和移转所有权之义务。小王作为买卖合同的概括承受人,对丁某是否得主张合同下的返还请求权,则与王某的合同下的返还权分析完全相同。简言之,由于买卖合同有效,丁某并无返还义务,小王的合同下的返还请求权不成立。 综上,小王亦无权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C对,D错。

司考2008年卷一71题 7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20

一般来说啊
如果这样安排答案的,A没说,B两个,C三个,那么A就是指一个
司法考试钻牛角尖要不得的
千万不要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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