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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怎么样

社会科学研究为什么不能停留在实践经验的水平上?

因为科学研究一定是要在相应的程度上说明一些带规律性的问题的,诸如一定时间段,一定范围内等的机制这样一些带有普适性的内容。如果只是停留在实践经验的水平上,就不可能是科学的研究了,只能是经验总结。

如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良好的学术道德对树立优良学风、培养正
直诚信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在研究生中形成遵循学术规范、严守学术道德的良好氛围,使得每个研究生具备良好的素质,实现更好的自身价值,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才能创造更大的财富。 
学术道德规范是科研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规则,是保证正常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创新的根本保障。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应该是每个江科大研究生的基本行为准则。为此学校提出了很多倡议,总结如下: 
 一、增强历史使命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个与时俱进的新时代大学生。 
    二、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严谨求学,诚实做人。尊重科学事实,坚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在学术论文中明确表明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杜绝剽窃、抄袭、篡改、伪造、泄露、一稿多投和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等违反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以行之有效的学术活动践行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建立良好的时间观念、自控能力,努力拼搏,严谨求实,用实际行动形成健康向上、学风严谨的学习氛围。 
    五、探究真理,追求卓越。在探索科学和追求真理的道路上,做到不为名利、甘于寂寞、锐意创新、奋力拼搏,努力把握科技前沿,创造有利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真知灼见。

为什么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历 史观的基本问题,其根据在于:(一)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这对范畴概括了人类社会全部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这 二者的相互关系问题,是任何一种社会历史理论都无法 回避的首要问题,各种社会历史理论总是自觉或不自觉 地对这个问题作出自己的回答。(二)对社会存在和社会 意识关系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两种历史观的根本标 准。凡是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属于历史唯物主 义;凡是认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属于历史唯心主 义。两种历史观的斗争,归根到底是围绕着对这个问题的 不同回答展开的。(三)两种历史观在其他问题(如关于阶 级的起源问题,关于个人和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问 题,等等)上的分歧与对立,也是由对社会存在和社会意 识关系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的。(四)社会存在和社会意 识的关系问题,也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需要经常解决的 重大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了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 题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为正确认识社会 诸方面的关系,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提供了基础。长 期以来,唯心主义的各种代表人物总是企图用取消或抹 煞历史观基本问题的方法来否定历史唯物主义,贩卖历 史唯心主义。一种是社会生活的多元论观点,认为在历史 过程发生作用的各种不同因素都是等价的,它们是各 自独立的本原,只有相互作用,而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 关系。他们把历史唯物主义简单归结为“经济决定论”。这 种观点虽以多元因素解释历史现象,但又总是把经济因 素从属于精神因素之下。另一种是以“补充”马克思主义 为名,偷换唯物史观的基石。如“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 认为马克思主义应是一种真正的“人道主义”,应该把主 观性的人的存在作为基石。这些观点归根到底是在用人 的理性认识能力、个人主观心理来解释社会现象,本质上 都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 
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 
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  
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 
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 
⑷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
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 
⑸犯罪学与刑法学同属刑事科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  
⑴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侧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准确地惩治犯罪。 
犯罪学从犯罪发生的过程入手,通过揭示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犯罪的方法,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
⑵研究对象不同。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而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及其产生的。 
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与预防对策)。刑法学是犯罪后学科,犯罪发生以后的情况(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 
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⑶两者研究的范围不同。 
刑法学研究的是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犯罪,即法定犯罪。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仅限于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还要研究近似犯罪的违法行为和比较严重地危害社会的行为。
⑷两者研究的角度、出发点不同。 
刑法学研究的角度是从犯罪的个体行为出发,着重个体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虽然目前承认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但其最终的惩罚也要落到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学则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 
两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概念的理解不同。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点,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在刑法学看来,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如何保障科学技术在社会中健康、持续地运行?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168-1。为了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必须从经济条件、社会环境与国家政策三个方面予以保证。从政策、法规与组织机构,制度化诸方面予以保证,包括建立保障研发活动社会运行的机制,建立保障科学技术发展的决策机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科学技术体制。169-2(7点)
只要能够时刻牢记“科学技术”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人类最大限度地带来快乐幸福”这个大方向就能够在社会中健康、持续地运行了。 有了这个社会发展前进的总体方向,一旦某些科学技术的发展损害或可能损害到社会的整体幸福时,我们就要坚决禁止发展和使用这样的科学技术,反之,有利或更有利于社会整体幸福的,我们就不断的支持这样的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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