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与郑女士驾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责。黄女士要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郑女士诉称,黄女士驾驶的汽车与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部责任。现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其诉至法院。
被告黄女士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黄女士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适用20万元标准;同时,黄女士还投保了保额为50万元的三者险。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黄女士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黄女士为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黄女士应赔偿郑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及鉴定意见,酌情判定郑女士的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关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