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名系统显示“您尚未在青海省进行信息采集”怎么办?
答:该提示说明考生尚未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如考生已在外省进行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需要考生按照下面“跨省调转”流程将会计人员信息调入我省后方可报考;如考生未进行过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需要考生按照下面“信息采集”流程办理信息采集。
跨省调转流程:
(1)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区申请跨省调转,将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往青海省。
(2)我省财政部门在查询到有调入所在地的会计人员信息后,会办理档案接收工作,考生可通过“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qhkjw.gov.cn:8080/qhcms)查询调转进度。
(3)如考生查询调转状态为“已接收”后,可通过“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登录青海省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确认,确认后考生即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考试报名。
(4)考生信息需要完善或变更的,可进行通过“青海省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会计人员信息变更。
信息采集流程:
(1)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qhkjw.gov.cn:8080/qhcms)完成个人注册和实名认证。
(2)进入“青海省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114.116.9.277:8088/index)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
(3)按照系统提示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并上传个人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提交。
(4)经信息登记所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考生即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考试报名。
2.网上如何支付费用?
答:考生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上报名栏目提交报名信息后,点击“网上交费”按钮,系统根据报名支付明细“生成订单”,交费后网页将跳转到“易宝支付”交费平台,该平台支持银行卡快捷支付和网银支付方式。如交费出现问题,请拨打24小时热线电话95070咨询。
3.报名照片要求是什么?
答: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数字照片(支持白、蓝、红色背景,推荐使用白色,JPG格式,像素大于等于295×413),请务必严格按照要求上传照片,缴费成功后,报名照片(即证书照片)一律不得变更。报考人员需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4.如何确认网上报名是否成功?
答:完成网上缴费后,考生回到考试报名页面,网上报名状态显示为“恭喜你!报名成功”字样,表明考试报名成功。再次登录后可在网上缴费-订单栏目中,查看订单状态,显示“您已经交过考试相关费用”即报名成功。
5.缴费完成后是否可以变更考试科目和报考信息?
答:缴费成功后,考试科目和报考信息均不得进行修改。
6.如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所有考生应据实填报个人的会计信息,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证书签发机构将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严重者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7.报考地如何选择?
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8.报名时忘记密码及密保问题怎么办?报名完成后忘记密码,会影响准考证打印吗?
答:报名时忘记密码及密保问题可以通过登录页面的“找回密码”找回。忘记密码不影响准考证打印,打印准考证只需要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即可。
9.报名完成要打印报名信息表吗?
答:无需打印报名信息表。
10.如何查询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证明记录?
答:进入“青海省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114.116.9.277:8088/index)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点击“继续教育记录”查询并打印合格证书。
11.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及需要学多少学时?
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截止时间12月20日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各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印发通知之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12.从何时开始参加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答:《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财会字〔2019〕1001号),通知要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