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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为切实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国(境)外交流合作项目,大力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学校设置专项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合作项目攻读学位、交流学习、修读学分课程等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范围

本计划拟针对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公派或自筹参加国(境)外游学、访学、会议交流、攻读学位等进修学习活动,以及参加国际外语资格考试等相关活动进行资助。不包括单列招生代码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生(个别项目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和提供奖学金的长短期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资助、突出重点;

(二)择优资助、注重效益;

(二)规范程序、专款专用。

三、资助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校,政治表现良好,在校期间没有任何违纪违规处分记录。

(二)近两年专业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排名)本专业全年级前50%。

(三)专业学习平均成绩和外语水平达到国(境)外接收高校要求。

(四)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或其他形式的国际交流学习前经过学院或相关部门批准,且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履行了备案手续。

四、资助类别及标准

(一)短期学习类

项目时长3个月以下,经学校认定的学生参加国(境)外短期游学(含各类冬、夏令营、专项培训等)、实习、国际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修读学分课程等项目。

资助标准:

1000-6000元/人。具体资助标准将综合考虑项目时长、学术质量及费用等情况确定。

(二)长期学习类

项目时长3个月及以上,完整完成国(境)外高校的学期交流计划,经学校认定的学生参加国(境)外攻读学位、交流学习、修读学分课程等项目。

资助标准:

1.公派项目

国家公派参加国(境)外交流合作项目者,除可报销一次获得国际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成绩的报名考试费用外,原则上不再享受本专项经费的其他资助。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优本项目资助的学生,如果外方学校没有免除学费,可获得专项经费针对学费部分的一定资助。

2.自费项目(学费未免)

亚洲国家(地区):4000-6000元/1学期,7000-8000元/2学期,9000-10000元/3学期。

非亚洲国家(地区):10000-15000元/1学期,18000-20000元/2学期,22000-25000元/3学期。

3.自费项目(学费已免)

亚洲国家(地区):2000-3000元/1学期,4000-5000元/2学期,6000-7000元/3学期;

非亚洲国家(地区):4000-5000元/1学期,6000-8000元/2学期,8000-10000元/3学期。

如国(境)外学校在免除学费的基础上亦免除了住宿费或给予了其他相应补贴,则不再享有该项经费资助。

(三)国际外语水平考试类

参加国际外语水平考试并达到规定成绩的,可报销相关费用(此项资助面向四川师范大学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单列招生代码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生,且不受专业成绩排名条件限制)。

资助标准:

凡获得英语雅思(IELTS)成绩6分以上、托福(TOEFL)成绩70分以上、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310分及以上的学生,凭成绩单原件、考试报名缴费单,可报销一次考试报名费,报销标准为考试报名费的50%。获得国(境)外大学录取通知书,可报销考试报名费的剩余50%。其他非通用语种的国际水平考试费用报销参照执行。

五、有关说明

(一)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国(境)外高水平院校线上课程的学习,具体资助标准将综合考虑项目时长、学术质量及费用等情况确定。

(二)在校学生自主联系参加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专业)学习的,且学校QS排名世界前200位,经学校认定后,与学院学生交流项目一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亦可申请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三)鼓励优秀学生积极申请赴QS排名世界前50位的世界顶级大学修读学分课程,对最终获得入学资格并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校认定后,给予学费资助。

(四)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学院审核推荐、学校评审、全校公示等程序,学校可给予其参加国(境)外交流合作学习所需学费、往返机票、基本生活费资助。

六、经费管理

(一)该计划专项经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统筹管理。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编制、申报、实施和决算工作。

(三)学校成立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学工部、计财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经费资助评定小组,集中研究本办法提出的不同项目资助标准,并出台最终资助标准。

七、资助程序

(一)发布工作通知

学校原则上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开展两次专项资助申报工作。

(二)个人申请

学生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按时返校后,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合作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初审

所在学院负责对申请人的相关学习、过程表现及学习效果进行初审。

(四)教学管理部门复审

由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五)国际交流合作处终审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终审。

(六)资助评定小组审批

经专项经费资助评定小组综合审议,确定最终的资助标准,并对资助名单进行公示。

(七)计财处发放

经学校批准的资助名单和金额,由计划财务处以奖学金形式向学生进行一次性发放。

八、其他

(一)每位学生一个学段(本科阶段、硕士阶段、博士阶段)最多可以报销1次国际外语水平考试费用,获得1次国(境)外交流合作项目专项经费资助。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对参与国(境)外交流合作项目、且符合资助条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各学院(部)也应对本学院(部)派出学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本办法不适用于参加国(境)外交流合作项目结束后不在校不在籍的学生。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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