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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综[2021]9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财办综[2021]9号          2021-5-2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1年5月21日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财政部立项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收入、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市、县级收入。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一)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六条 省级收入来源

(一)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

(二)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第七条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省与各市(区)(包括省管县)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与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为3︰7;省与铜川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为7︰3;省与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延安市、榆林市为5︰5;韩城市全部作为市本级收入。

第八条 市、县级收入来源

(一)从市县政府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县(市、区)见附件)。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级次分别纳入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各级国库,列入“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安排支出时,在“21303水利”中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下设目级科目。其中:

“103022301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103022302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征占用土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兼顾我省水利建设发展需要,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

(二)继续阶段性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三)为支持科技创新,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四)执行阶段性对交通行业的专项优惠政策,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标准下调为1.5%。

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如需调整,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界定或解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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