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婴儿母亲为女士官并随母登记户口的,女士官免交居民户口簿,提交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部队驻地集体户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祖孙关系凭证材料;
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