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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造价资质为什么突然取消?证书还有用吗?

一、为什么会突然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其被取消并不突然。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没有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但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却颁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设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要求,并制定了资质等级、标准以及资质的行政审批要求等相关规定。

2004年7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实施,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若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只有国务院能在必要时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同时,决定实施后,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在当时存在大量“不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但实践中又却需要需要其暂时保留,故国务院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一天,即2004年6月29日,以《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为依据通过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以下简称“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该决定以目录形式罗列了500项需要保留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其中,第九十九序列就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此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才具有法定性。当时的建设部本应立即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将该法定性具体化。但直到2006年2月22日,建设部才以《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为立法依据修改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

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而且,可以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进行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而《行政许可法》第十四第第二款所称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则具有过渡性,既便实施了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后,国务院原则上也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从2004年6月29日至今,已实行17年之久的《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正式迈过“过渡期”,已需要一个明确结论:或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会制定法律,或国务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或者正式取消。

结合上文一系列制定历史,不难看出,此次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象征着《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过渡期的结束。其被取消并不突然,反而是早有预料。

二、造价资质取消,证书没用了?

本次政策取消的是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非证书,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市场竞争。

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几年来,为了市场良性发展,国家对于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的改革一直在进行中。

2020年3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主要改革方面有以下几点:

1. 对甲级造价咨询企业的要求人数降低,其中二级造价工程师可等同于专职专业人员计数;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只需向资质认可单位申请即可,不需在媒体上公布;

3. 将造价工程师明确定义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

2020年的这条政策,降低了造价资质企业准入门槛,加大市场化竞争,而不是单纯靠证书就可以评上一些资质,从而拉开了改革的序幕。

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 “一家独大”的垄断现象出现,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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