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通知包头政府通知事关供热退费  > 关于完善包头市供热计量收费方式的通知

关于完善包头市供热计量收费方式的通知

关于完善包头市供热计量收费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2日 15:50   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关于完善包头市供热计量收费方式的通知

 包发改价费字〔2 02 3 〕5 6 8 号

昆区、青山区、九原区、东河区发改委、住建局,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各供热企业: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完善我市城镇供热收费方式,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社会节能意识,实现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完善我市主城区供热计量收费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收费方式

(一)供热计量收费继续实行两部制,即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现行面积热价的50%调整到30%。

(二)居民用热基本热价由10.5元/建筑平方米 (按照建筑面积的供热计费方式收取)调整为6.3元/建筑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的供热计费方式收取),计量热价由17.8元/吉焦(按用户热表计量收取)调整为0.129元/千瓦时(按用户热表计量收取)。

(三)非居民基本热价由13.2元/建筑平方米 (按照建筑面积的供热计费方式收取)调整为7.92元/建筑平方米 (按照建筑面积的供热计费方式收取),计量热价由22.76元/吉焦(按用户热表计量收取)调整为0.162元/千瓦时(按用户热表计量收取)。

(四)调整后的供热计量热价具体计算公式为:

居民供热收费标准:S=6.3F十0.129Q;

非居民供热收费标准 :S=7.92F+0.162Q

其中:S代表收费额  单位 :元

F代表供热面积   单位:平方米

Q 代表计量用热量 单位:千瓦时

(五)超高建筑的建筑面积按照 《包头市城镇供热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若集中供热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供热计量价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规定的两部制热价计算公示同时调整。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自 2023-2024 年采暖期起执行。

三 、交纳方式

(一)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十日按照供热面积全额交纳本采暖期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供热单位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热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供热面积收费结算 。

四、保障措施

(一)自2023年采暖期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取热费的,供热企业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供热面积收取的额度,按供热面积收费额度收取,低于按对应供热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三年后过渡到用多少热 、交多少费。

(二)供热收费方式完善后,各供热企业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 。

(三)各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生产运营成本,保证供暖质量,做好服务工作。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 10日印发

 

下载附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