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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教发[2017]62号

各市教育局,省内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的基础性工作,是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和本办法宣传工作,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学生资助政策,懂得资助政策,得益于资助政策。

三、各高校将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

 

 

辽宁省教育厅

2017年9月30日

 

 

 

 

 

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 高校应当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高校的院(系)要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院(系)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九条 高校要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高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认定标准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设2-3档。具体资助档次和标准由高校自行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高校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高校应制订严谨的认定工作程序,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社区、街道扶贫救助部门核实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对已持有相关部门认定证件的,如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国家规定的特殊地区和指定资助对象以及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需再出具其他认定材料。经学校按认定程序核实无误后将其纳入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按照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已被所在高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学年开学时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组建XXX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XXX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高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方式。

第十五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XXX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XXX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改。

第十六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核。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空包网官网 www.kongbao163.com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及时将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向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相关费用从各高校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高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根据国家政策学生家庭实现脱贫或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高校应及时对认定结果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当做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让广大学生了解资助政策,懂的资助政策,得益于资助政策。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自卑心理,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政策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当按规定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各高校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对象,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给予必要资助。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如有不足,由学校从事业收入计提5%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中补充。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辽教函〔2007〕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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