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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票据管理,强化财务监督,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令第709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令第104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所从事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经济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业务开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合法书面凭证,是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分为校外票据和校内票据。校外票据包括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校内票据包括财务处统一提供用于校内结算的收款票据。

第五条  票据的使用部门须按照陕西科技大学《收费许可证》等经批准的有关规定范围开具由财政、税务或学校统一提供的收款票据,所收款项须及时、全额缴纳学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纸质票据、电子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票据管理职权

第七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除独立法人以外的全校各类收款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设立票据管理岗,负责全校校外票据的申领、校内票据的购买,以及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监督与处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票据使用部门在票据领用、保管和核销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并报财务处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校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票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教职工领用票据的,本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校属各部门、个人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票据,不得私自印制、购买、伪造、变造、混用票据。

第三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票据的种类

(一)财政票据

1.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

3.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税务发票

1.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3.陕西通用定额发票。

(三)内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财政票据

1.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学校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上缴。

2.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主要用于本科生、研究生及成人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以及本科生、研究生相关代收款项的收入。

3.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校与其他行政事业性单位之间发生的暂收、代收款项、纵向科研项目研发、研究和协作等经济业务。

4.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学校捐赠的捐款(物)及各类奖(助)学金、基金等。

(二)税务发票

1.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用于学校社会服务及技术开发类项目涉及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测试费、设计费等科研服务收入;相关教学辅助服务收入;租赁服务收入等。

2.陕西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收取校外人员缴纳的校内停车费收入。

(三)内部收款收据

主要用于学校内部部门间以及部门和个人间的结算,如: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停车费等收款项目。

第四章  票据的领用与保管

第十四条  财务处按照相关票据管理规定,向财政和税务部门申领票据(内部收款收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涉及收费项目的校内部门安排专人在财务处领用有关票据。

第十五条  票据领用实行按需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领用票据,需填写“陕西科技大学领用票据申请表”,注明领用事由、票据种类、数量等,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及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十七条  财务处实行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建立票据管理台账,登记票据的申领(购买)、发出、结存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查,保证票据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八条  领用票据时,各部门票据管理人员需填写《陕西科技大学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注明领票事由、领用时间、票据种类、数量、领用票据起止号等详细内容,领用人确认签字,并当场检查票据数量及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

第十九条  财务处和票据使用部门应妥善存放、保管票据,保证票据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第二十条  票据使用部门的票据管理人员须妥善保管暂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和已使用票据存根。若票据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财务处,并由财务处报上级票据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票据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已到学校账户,可直接申请开票。

科研项目开具票据时,纵向项目需提供立项文件复印件;社会服务及技术开发类项目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如涉及技术认定的免税项目,还需附《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

非科研项目开具票据时,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拨款文件、合同等)及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经费未到学校账户,需申请预借票据。

预借票据仅限学校在职教职工办理,原则上遵循“前票不清、后票不借”原则。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在“预借财务发票申请”模块线上填写《陕西科技大学预借财务发票申请表》,上传立项文件、合同、经费到款承诺书等相关附件,如涉及技术认定的免税项目,还需附《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科技处或前沿科学与技术转移研究院、财务处等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开具有关票据。

第二十三条  保密项目开票采用线下流程办理。主管保密项目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开票。

第二十四条  办理预借票据的部门及教职工,应督促对方单位及时付款,付款期限不超过票据开具之日起6个月。超过12个月以上仍未到款的,暂停票据使用权限,待款项到账后,恢复业务办理。若所借票据因故无法到款,应及时将票据退回财务处。

同一部门或教职工累计预借票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待借票结清后,方可继续借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规范使用票据,开票内容均为本部门真实发生的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不得代开他人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合同等开具票据。

第二十六条  开具票据时,手工票据须按照票据号码顺序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填写规范;机打票据须按照票据号码顺序将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完成,不得分次填开、打印,不得跳号或空号。

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项目、大小写金额、对方单位开票信息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每本手工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封面上填写使用票据起止号码及金额,以及作废票据的份数和号码。

第二十七条  开具票据后,因票据内容错误等原因而发生的错票、退票,需收回原票据。根据实际情况,填开红字票据或作废票据。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因对方单位或申请开票人原因退回票据,需“冲红”或“作废”票据的,需由对方单位或申请开票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须严格区分票据的用途,不得随意变更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转让、出借、代开和混用各类票据,不得拆本使用。

第二十九条  开具票据后,应根据票据种类加盖相关印章,否则视为无效票据。

第三十条  因个人原因丢失已开票据的,财务处可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对原始票据进行补开、重开。

第六章  票据的核销

第三十一条  票据核销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的管理原则。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票据库存及核销情况。各票据使用部门应当定期到财务处核销已用票据,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当年领用的全部票据(含未使用的空白票据)交回财务处核销,并报送票据的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自觉接受财务处的检查和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二条  票据核销时,各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应在《陕西科技大学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上注明金额、入账凭证号等信息,经财务处审验合格后,方可核销。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票据时,应认真对票据使用范围和标准的合规性、开具的规范性、内容的一致性、号码的连续性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已核销完毕的票据存根,财务处根据相关要求保存至期满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  收取的各项收入,各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七章  票据的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有权对各部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费项目、标准的合法性;

(二)申领、填开、取得和保管票据的情况;

(三)与票据有关的其他信息、资料。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票据使用部门应自觉配合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票据使用情况,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票据使用部门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一)超范围、超标准开具、使用收费票据;

(二)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收费票据;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收费票据丢失、损毁;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陕西科技大学领用票据申请表

2.陕西科技大学预借财务发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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