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条例:暂且实施、执行的条例,适用于已知的特殊环境、暂时环境条件下的文件。试行条例:尝试实行的条例,适用于未知、不确定其效果效益条件下的文件。
如《XX省教育厅会关于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二)草案、讨论稿等
1、草案
指未正式确定的或只是公布试行的法令、规章、条例等。 只是指初步的方案。未正式确定的或只是公布试行的法令、规章、条例等。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
2、标准草案
是指批准发布以前的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它是承担编制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任务书或工作计划起草的文稿。拟成而未经有关机关审定通过、公布的,或虽经公布而尚在试行的法令、规章、条例等:土地管理法草案,交通管理条例草案。
3、决议草案
决议草案,是“决议案”的草案,指按照决议文件格式起草的对讨论议题的解决方法,未通过表决的决议。在现实中,是要走的前一道程序,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4、讨论稿,可能各个单位用得比较多,也比较容易理解。也可以叫做“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等,意思大同小异。讨论稿与草案性质、作用类似,都是已形成了文件,但是还没有正式通过,为了广泛征求意见便于文件以后执行可行性、科学性而走的流程,但“草案”相对于“讨论稿”来说,它有特定的使用范围,特定的使用机关,特定的权威性。比如一般由人大、政协以及有关政法机关使用,而“讨论稿”使用面更广泛一些,使用频率更高一些。日常公文中经常会使用。
二、暂行、试行、草案、讨论稿等“准”公文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一)暂行条例和试行办法
从本质上说都是法律条例制定出来以后为了检验其社会效果,需要先将制定出来的法律实行一段时间,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改,然后再正式颁发。便于法律、法规颁布以后易于执行。也就是说,先暂行、试行接受实践的检验,待时机成熟了再正式颁布。
虽然从理论上概念上而言,法律效力来说,与正式的法律法规权威性有差别,但是从实践意义上来说,它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这是必须需要要注意的。
就是说,暂行规定与规定一样,都是规范性的文件。它具有强制性,执行中不能打折扣。但是,暂行规定只是暂时性行为规范,可能随时调整或废止,也可能修正上升为规定。
(二)暂行、试行有期限吗?
这在公文理论与实践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是有期限的,但是在实际中,有些暂行条例试行规定,执行十几二十年还在继续生效。当然也有一些三两年后就出了正式的条例、办法。各地机关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办法。如《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暂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三、公文写作和排版中如何标注
当公文标题中出现“暂行”“试行”“草案”“讨论稿”等附加字样时,应该放在什么位置?有两种标注方式。
(一)置于标题末,加括号,书名号之内。人们往往困惑,这些附注说明,具体来说,是将它们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放在书名号之外?在公文标题的拟制过程中,有时用到如“试行”、“暂行”“草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草案”等说明性词语,用以对公文内容成熟程度作出限定, 在书写或印制时需要将这种说明性词语用括号括入。
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是,当行文中需要引用该法规或规章名称时,括号及相应的说明性词语是应当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之外?目前使用较为混乱,不够统一。例如《x x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x x市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个括在题内,一个括在题外,就这两个标题而言,究竟哪一种写 法正确?
据较为权威的说法,认为应当是前者。因为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表明了该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它与公文标题内容关系密切,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因此在拟制时必须将其置于书名号之内。否则,就会有损于原标题内容的完整性。
(二)不用另外加括号附注,直接融入标题整体之中
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都是依据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及公文文种选用的,其位置可以出现在题尾,也可以出现在题中。括号只在题尾说明时才使用,而题内则不需用标点符号,例如《x x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不能写作《xx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请“关注”公文写作之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