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考点考场基本设施标准
2.考核员推荐聘用标准
3.考试申请人须知
4.考场纪律管理事项
5.应用能力考核标准
6.计算机考试流程规范
7.考务纪律管理事项
8.准考证式样
9.天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违纪通知单
10.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力考核评分表(车辆安全检视)
11.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力考核评分表(旅客急救)
2022年6月23日
天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实施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厅评价字〔2010〕18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厅职字〔2013〕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是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前置性条件和保证性制度,应当依法监管、规范行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第三条 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严肃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组织严密、责任到人、规范有序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从业资格考试质量,为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四条 从业资格考试是指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等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二 工作分工
第五条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查考试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中心)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考试管理有关事务性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实施全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点设立审核、监督指导和日常监管;负责受理从业资格考试政策咨询、考试成绩查询和考点、考试综合质量评估;承担全市考试申请人信息录入、组织考试、考试档案整理保存;负责考试考核员、考务人员队伍建设以及考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认定;负责受理当事人投诉、举报、查处考点及考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等事务性工作。
三 考点设立
第七条 职业资格中心设立考点应充分体现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信息化的原则。
第八条 考点要达到考场设施标准,经职业资格中心验收合格后,由职业资格中心授权,颁发并悬挂考点标志,统一向社会公开(考点考场基本设施标准,见附件1)。
职业资格中心配置的考试专用计算机设备等,由考点按照要求具体负责保管和维护。
第九条 职业资格中心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考点实行计算机联网,定期统一更新从业资格考务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安全、畅通、完整、准确、共享。
第十条 职业资格中心对各考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试情况新增或撤并考点,以确保考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充分利用。
四 考务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考核员、组织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考务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考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在从事考试考核工作时,须佩戴职业资格中心统一制发的胸卡上岗(考核员推荐聘用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中心考务组织管理系统,设主考(评)一名、副主考(评)一名、考试考核员若干名。
考务人员由职业资格中心依考试类别、考点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
五 考试批次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职业资格中心组织实施。职业资格中心发布考试计划后,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各考点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考试申请人。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参加培训的从业资格考试,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批次计划上报职业资格中心备案;月实际培训数量,应于当月25日前上报职业资格中心,逾期未报的不进行次月考试场次安排。职业资格中心根据考试申请人数量统筹组织考试。
六 考试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流程
(一)已通过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培训的申请人向职业资格中心缴纳考试费用、预约考试时间;
(二)已完成缴费人员于考前三日内凭本人驾驶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有效居住证和考前七日内出具的三年无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证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除外)向职业资格中心申请领取准考证。
第十七条考试报名所需资料
(一)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培训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考务人员受理考试申请时,应现场采集考试申请人相关信息,核实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当场不能采集相关信息或未提供相关证件的,不予受理考试申请,并将不予受理原因进行一次性告知。
第十九条 考试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查通过后,考点按规定录入考试申请人的信息,符合考试申请条件的由职业资格中心统一制发准考证。
第二十条 考点须将考试附件:1.考点考场基本设施标准
2.考核员推荐聘用标准
3.考试申请人须知
4.考场纪律管理事项
5.应用能力考核标准
6.计算机考试流程规范
7.考务纪律管理事项
8.准考证式样
9.天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违纪通知单
10.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力考核评分表(车辆安全检视)
11.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力考核评分表(旅客急救)
申请人信息资料档案进行整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归档管理。
七 考试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申请人应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场次准时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自愿服从考务人员管理(考试申请人须知,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考试申请人按照规定进入考场时,应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经电子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后方可入场,并接受查验。
第二十三条 考场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应在考场明显且固定的位置予以公示(考场纪律管理事项,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考场须确保考试设备、考具器材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做到运行安全、有效,电子监控全覆盖;
考场使用计算机考试,职业资格中心按照考务系统自动组卷;实行应用能力考核的,要确保考具器材安全、规范、有效、实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每场60分钟,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80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每场60分钟,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90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每场90分钟,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90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时间为每场90分钟,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80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考试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相关规定执行(应用能力考核标准,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 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 考试成绩及相关资料共享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八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算机考试的,计算机考试系统选用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统一配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系统,试卷由考试系统随机自动生成(计算机考试流程规范,见附件6)。
九 重新参加考试规定
第二十八条 考试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成绩不合格,在职业资格中心公布考试成绩后,向所在考点提出办理重新参加考试申请:
(一)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二)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三)未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的;
(四)准考证丢失、涂改、损毁或无法辨认的;
(五)因身体原因中途提出退场,经考务人员批准同意的;
(六)因其他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
第二十九条 职业资格中心依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10〕10号)收取考试相关费用。职业资格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重新报考。
第三十条 为合理分配考试资源,凡累计缺考两次及以上的,自最后一次缺考日期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参加考试。
十 考试申请人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由考务人员当场向违纪当事人下达《天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违纪通知单》并予以记录,违纪当事人6个月内不得重新参加考试且不得参加同类别的从业资格考试。
向违纪当事人下达《天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违纪通知单》时,须由两名考务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考试申请人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场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为不合格:
(一)考试弄虚作假的;
(二)恶意涂改考试试卷无法辨认的;
(三)不接受考务人员管理,擅自走动、调换座位的;
(四)违反考试设备操作规程,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
以上未列入的其他违纪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要求,对违纪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再次申请参加考试时,须凭《天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违纪通知单》在原考点办理重新参加考试手续;考务人员应在违纪当事人《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中将违纪记录注明。
第三十四条 参加考试人员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考具器材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十一 考点及考务人员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点承担考试相关业务、协助组织考试,直接受职业资格中心管理。考点及考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考务纪律管理事项,见附件7)。
第三十六条 考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务人员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据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未查处的;
(二)违反考试保密规定行为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以上未列入的其他违纪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要求,对违纪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职业资格中心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无效的,撤销考点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核和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考核年度内由于考点设施设备等自身原因,导致2次以上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考点设施的;
(四)由于考点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
(五)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安全保密有关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国家考试其他相关规定的;
(八)违反考试规定替考生作弊的。
第三十八条 考点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考务人员严重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经确认后,职业资格中心应下达书面文书,予以停考整顿、撤销考点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 撤销考点的,该考点自收到职业资格中心下达书面文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停考整顿、撤销考点或取消相应考试范围资格期间,该考点的考试申请人由职业资格中心另行安排。
十二 附则
第四十条 已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准考证(见附件8)和《天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违纪通知单》等统一式样(见附件9),由职业资格中心编号和印制。除《天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违纪通知单》外,考试凭证、文书均实行计算机打印,否则无效。各考点使用的考试凭证、文书应建立签收、送达记录。
第四十二条 申请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其他类别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天津市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依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考点考场基本设施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以下简称考点),是指承担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特定场所。
第三条 考点分为理论知识考点和应用能力考点两类。
第四条 设置计算机理论知识考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的封闭考场,考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二)具有服务器、相关系统软件及不间断电源(UPS电源)等设备;
(三)具有能监控到考场各方位、不留盲点的监控设备和监控室,其中监控摄像头分辨率不低于30万像素,具有将录像数据保存不少于120天的存储设备;
(四)具有待考人员休息场所,能够提供必要的医疗等便民服务,待考区与考场应当间隔适当距离;
(五)具有专人负责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
(六)具有完善的考试安全保密、档案和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设置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用能力考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考场;
(二)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不少于1台,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不少于1台,所有考试用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等级评定二级及以上技术条件;
(三)急救箱不少于两个,心肺复苏橡胶人体不少于两个,车用消防设施不少于两套;
(四)具有待考人员休息场所,能够提供必要的医疗等便民服务,待考区与考场应当间隔适当距离;
(五)具有完善的安全保密、档案和应急管理等制度。
附件2
考核员推荐聘用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以下简称考核员),是指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员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员和应用能力考核员。
第四条 担任理论考试考核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安全生产等知识;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担任应用能力考核员除应当满足第四条要求外,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附件3
考试申请人须知
第一条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从业资格考试的良好秩序和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应用能力考试两类。
第三条 理论考试申请人须知:
(一)参加考试人员应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摆放,以备查验;
(二)遵守考场纪律,按准考证座序入座,服从考务人员指挥和管理;
(三)参考人员遇特殊情况,应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同意,否则产生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四)未经工作人员准考资格确认或违反考场考试相关规定的,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第四条 应用能力考试申请人须知:
(一)考生应按照考试时间、场次,经考务人员核对考生相关信息后有序进入考场,服从考务人员管理;
(二)考生应按照抽取考试题目的内容,选择适用的考试操作器材、工具;
(三)考生在考试时间内应听从考核员发出考试“开始”或“结束”的指令后,方可进行考试或结束考试;
(四)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暂停考试,待消除隐患或恢复安全状态下方可继续进行;如遇无法当场排除的安全隐患,应终止本场考试,待消除隐患后,另行通知考试时间;
(五)考生应严格按照应用能力操作规程进行,做到安全、正确、合理、规范;
(六)考生应保证考试使用过程中的车辆、器材、工具安全,发现问题立即向考核员提出;
(七)考试车、操作器材、工具使用完毕应按照考核员要求归位、还原和收存保管;
(八)考生未经考核员同意不得使用考试车、器材和工具,因考生原因造成损坏的应论责赔偿;
(九)考试结束后考核员应清理考场内务,检查考试车辆、器材、工具的使用情况;
(十)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附件4
考场纪律管理事项
第一条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事项。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责令离开考场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五)故意损坏考试设备,并把考试设备擅自带离考场的;
(六)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七)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八)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九)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十)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泄露出卖试卷答案的;
(十一)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附件5
应用能力考核标准
第一条 应用能力考核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用能力考核标准:
(一)应用能力考核分为车辆安全检视、旅客急救、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节能驾驶四项;
(二)应用能力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车辆安全检视为50分,旅客急救为20分,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为20分,节能驾驶为10分;
(三)应用能力考试时间为60分钟,其中,车辆安全检视为30分钟,旅客急救为15分钟、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为10分钟、节能驾驶为5分钟;
(四)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为合格。
附件6
计算机考试流程规范
一、考前准备工作
(一)计算机管理员应在考试前一天检查机房内电源、网线、考点服务器和考试终端等设备是否完好、设备通信是否正常、考试终端能否正常登陆考点服务器,若出现问题及时向职业资格中心报告。
(二)计算机管理员应在考试前一天检查职业资格中心监控平台是否能正常工作,并及时向职业资格中心反馈监控平台检查结果,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每一台考试终端是否能登陆上考试界面;
2.登陆监控平台,查看摄像头的监控效果。
(三)计算机管理员应在考试前一天检查不间断电源(UPS)系统,确保考试期间正常供电,若有问题及时向职业资格中心报告。
二、考试流程
(一)未经考务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计算机考场;
(二)计算机考试人员凭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按序入场,按准考证座位号就坐,遵守考场纪律;
(三)计算机考试人员应服从考务人员管理,违反管理的提出警告,警告无效的责令退出考场;
(四)考试人员按相关使用程序或指令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修改内容;
(五)考试人员考试计算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应及时向考务人员说明;
(六)考试人员答题完毕,向考务人员说明,并按要求及时退出考场;
(七)考试结束后,应清整考场,及时关闭计算机程序和服务器。
附件7
考务纪律管理事项
为做好从业资格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依据《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考务纪律。
一、考务人员应服从主考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前30分钟到考场。
二、考务人员在考试开始时间前15分钟整理考场,持证上岗。
三、考务人员核查考生身份并引导入场,考试正式开始前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
四、考务人员应按照考试纪律,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做好监考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履职履责。
五、考试结束后及时上传考试数据。
附件8
准考证式样
附件9
天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
违纪通知单
考试类别
考生姓名
身份证号
考点名称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违纪情况
考生签字
考核员签字
考核员签字
附件10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力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车辆安全检视
姓名:准考证号:
考核
项目
考 核 内 容
评分标准
实际得分
车辆
安全
监视
出车前检查(抽考其中一项)
□车辆外观
轮胎气压及磨损;转型横直拉杆、前桥、车架、风窗玻璃、车灯和反光器、外后视镜、燃油箱、行车舱门、备胎、号牌
30
□发动机舱
润滑剂、冷却液、风窗清洗剂、制动液、管路、风扇皮带,蓄电池、高低压线路
□驾驶室及客车车厢
仪表、转向盘自由行程、驻车制动器、变速器操纵装置、缓速器操纵装置、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加速踏板行程;安全带、内后视镜等安全设施及装置、行李架、车门、车内灯、应急门、栏杆、扶手、座椅、地板
□发动机
启动后
各仪表及报警灯工作状况、发动机有无异响、灯光及控制装置、喇叭按钮、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的工作状况
行车中收车后检查
□中途停车时
各部位油、液、气滲漏检查;轮胎气压及温度;制动鼓、轮毂温度;前后悬架、转向横直拉杆及向臂各接头紧固情况;灯光及后视镜;备胎、安全设施及装置
10
□收车后
各部位油、液、气滲漏检查;风扇皮带的松紧度及磨损情况;轮胎气压及磨损;行李架、行李舱
10
考核
项目
考 核 内 容
评分标准
实际得分
旅客
急救
心脏复苏抢救法(必考)
10
指压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加固屈肢止血法;绷带包扎法;三角巾包扎法;骨折固定法(抽考其中一项)
10
危险源识别与防御性驾驶
车辆在一般天气、雨天、雪天、雾天等条件下,通过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等典型道路,以及在交叉口、城乡结合部、上下坡道、冰雪路面等路段行驶时的危险源辨别与防御性驾驶
20
节能 驾驶
行车中的驾驶要领
10
注:1、考核员随机抽考车辆安全监视的一个部位,并在符合“□”内打“√”
2、车辆安全检视考核时间为30分钟,考核时间结束时考生停止操作。
考核员1(签字):
考核员2(签字):
考 核 日 期:
附件11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力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旅客急救
准考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
内容
操作要求
标准分
实得分
心
肺
复
苏
(一)判断意识
拍患者双肩
10
分别对双耳呼叫,呼叫声响亮有效
(二)摆放体位
医生与患者体位正确
(三)开放气道
观察口腔有无异物
压额抬颏方法正确
(四)人工呼吸
判断自主呼吸动作规范
判断时间5~10秒钟
首次通气有效
人工呼吸
第一周期
第二周期
第三周期
第四周期
第五周期
观察患者胸廓起伏情况
(五)胸外心脏按压
检查颈动脉搏动方法正确
判断时间5~10秒钟
扣手,两肘关节伸直
以身体重量垂直下压,压力均匀
有效按压
第一周期
第二周期
第三周期
第四周期
第五周期
观察患者面色
(六)复检
判断大动脉搏动是否恢复
判断呼吸是否恢复
判断时间5~10秒钟
7.从拍患者双肩开始至最后二次人工呼吸结束的时间要求
指压止血法□
股动脉止血
正确确认股动脉点位置;压迫方法正确。
加压包扎止血□
右前臂中段掌面有一2×4cm大小软组织缺损创面,广泛渗血,中央有喷射性出血。
敷料选择合适,无菌原则取敷料,创面覆盖完整,扎绷带方法正确,加压均匀、适度,绷带卷无脱落,包扎平整美观,敷料无外露,前臂悬吊正确。
10
加垫屈肢止血法□
前臂出血
判断是否有骨折或关节损伤;在腋窝或腘窝放纱布垫、棉花团或毛巾;屈曲关节;屈曲肢体缠绑适度;扎绷带方法正确;绷带卷无脱落,包扎平整美观。
绷带包扎法□
手腕部受伤,用环形绷带包扎法包扎
创面覆盖完整,扎绷带方法正确,加压均匀、适度,绷带卷无脱落,包扎平整美观,敷料无外露。
三角巾包扎法□
左眼受伤,用三角巾包扎法包扎
创面覆盖完整,扎绷带方法正确,加压均匀、适度,绷带卷无脱落,包扎平整美观,敷料无外露。
骨折固定法□
前臂骨折,用夹板(双夹板)固定
夹板放置位置正确,夹板内垫心柔软衬物,伤员握拳腕关节稍向背屈;加压均匀、适度,夹板固定无脱落,两屈肘90度,大悬臂吊起。
注:(一) 心肺复苏抢救法为必考项,其他指压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加垫屈肢止血法、绷带包扎法、三角巾包扎法和骨折固定法由考核员随机抽考一项,并在符合“□”内打“√”。
(二) 旅客急救考核总时间为15分钟,考核时间结束时考生停止操作。
考核员1(签字):
考核员2(签字):
考 核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