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评定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保障学位授予水平,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应由研究生本人在学期间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作为代表性创新成果,是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研究生以高水平学术期刊及学术会议论文、学术专著、发明专利、科技奖励、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呈现的,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紧密相关的创新成果,是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各类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具体要求参见《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审核及认定规则参见《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审核指导细则》。
第六条 鼓励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成果标准和评价办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即可对外公布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鼓励2020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