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的纠纷,首先你朋友和对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次,你朋友和对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两个法律关系是独立存在的,并没有吸收合并的情形。
要解决你所提出的问题,需要我们对两个法律关系逐一分析,以下分析是基于你给出的现有信息作出的,仅供参考。
1、他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没有消灭虽然,他们之前的借款都是口头约定,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选择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来签订合同,所以是合法有效的。
后来,对方以补签借条的形式固定了债权,虽然口头说了做工抵债,但最终你朋友又签订了借条,虽然你朋友签订借条时可能真实意思并不是对先前借款的确认,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之前的借款关系确实存在。
如果你朋友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撤销借款合同之诉,在收集证据,获得胜诉上也很困难。
2、做工抵债实际上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对方以抵债为由要求你朋友做事,实际上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就是你朋友付出劳动,对方支付报酬,只不过报酬用来抵债。
你朋友和对方的劳务合同也是口头达成的协议,没有就如何抵债,做工时长等做出约定,所以举证说以工抵债也很困难,想要胜诉并不容易。
3、你朋友不能在对方的起诉中提出反诉,只能积极应诉;然后再到法院起诉对方支付劳动报酬综合你给出的信息,所有的情况都对你朋友不利。对方起诉他还款,他不能提出已经用工资抵债的反诉,只能积极应诉,争取在借款金额上与对方基本达成一致,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争取。
然后,他要做的事情是立即到法院去对对方提起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请求支付。
其实,你所提的这个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与对方在私下协商解决,达成庭外和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小额借款,如果以现金支付的,法官内心是足以相信的,如果没借谁又会傻傻的签订借条。
而对方对你朋友的用工行为实际也是明确具体的,双方好好沟通就务工的报酬和借款的金额达成一致认可,然后就可以抵销一部分债务,双方都省下了时间和诉讼费,省得耗时费神,这种小额的诉讼没有任何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