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夫妻:
1、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2、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3、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4、孩子于196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出生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公民:
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3、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4、孩子于196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出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