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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当月公司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吗?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但是我们发现以上相关条款,并没有直接关于员工离职是否应该缴纳社保的任何描述。

我又查阅了《劳动合同法》,其中第五十条第一款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一条只提到十五日内要办理社保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没有明确离职当月是否需要缴纳社保的问题。

但是根据此条,如果15号之前离职,到月底之前正好属于15日内,单位可以办理社保减员。

如果我的离职日期是15日之后呢?

找遍相关的法律条文,老曾发现真的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想看看是否有真实判决的案例,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我以“离职当月缴纳社保”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只检索到1篇文书。

以“离职缴纳社保”为关键字,共检索到10篇文书。大家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的文书总量是多少吗?

是1.25亿!

我查阅了检索到的文书,其中涉及我们问题的部分判决词如下:

“……但是,本案中,温某是2016年7月4日书面申请离职,缴纳社保的时间是在该日期之后,公司明知温某离职了仍继续帮其缴交社保费用是公司的自愿行为,因此,公司主张抵扣,缺乏依据,故公司应向温某支付2016年7月工资146.13元。”

根据判决文字,法院观点为员工离职公司应该不用再缴纳社保,如缴纳则属于公司自愿行为。

只此一篇文书,不足以支撑观点。

在绝大部分公司的实际操作中,遵循一个潜规则:15日之前离职,不缴纳当月社保,15日之后离职,缴纳当月社保。

这是公司HR们达成的共识。

这个共识主要的依据就是我们之前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内容,应在十五日内为离职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02 离职当月公司应该缴纳公积金吗?

公积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其中与问题相关的主要是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没有说离职当月是否应该由公司缴纳啊?

我又以“离职缴纳公积金”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没有找到任何文书,我认为非常正常。

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开始就存在不同意见。

问题争论的关键是住房公积金究竟是工资属性还是福利属性?《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问题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并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范围内。

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如公司未依法缴纳,可以去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由管理机构纠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从法律法规上,没有离职当月公司是否应该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直接依据。

但是与社保相同,大部分公司都把离职当月缴纳公积金的规则设置为15日之前离职不缴纳,15日之后离职缴纳,这样保证了内部政策的一致性。

03 如果离职当月就想让公司缴纳社保,怎么办?

如果离职时已经找好了下家,且新公司会上当月社保,那当然不存在这个问题。

如果正在找工作,考虑到社保公积金断缴对于个人利益的影响,我们在离职时还是希望公司能够缴纳当月社保的,这样更加稳妥。

如果15号之前离职,会遇到我之前提到的问题,大部分公司是不缴纳的。

此时,最好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跟公司协商沟通。可以自己直接跟HR沟通,或者让直属领导跟HR沟通。

如果始终不行,可以采取分摊费用的方式。如将当月单位社保的成本按照已工作天数进行拆分,未工作日期分摊的部分成本同意从工资中扣除。

这并未实际增加公司成本,HR也更容易向领导申请。

如果这样公司也不同意,而你个人非常想上当月社保,你可以考虑个人承担当月的单位社保,这样公司相当于只是做个代缴,这个顺水人情大部分公司还是会做的。

如果还是不行,那就别折腾了,直接找个社保代理,代缴过渡一下就行。北京地区每个月社保公积金加代理费,按照最低基数每个月的费用在2000多。

关于公积金我单独说明一下,因为这部分钱不论是单位缴纳部分还是个人缴纳部分,最后都在你自己的公积金账户里。如果单位当月不想承担这部分费用,你又不希望断缴,直接承担相关费用就行,因为相当于左手出,右手进,都在你的兜里。

在离职当月是否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问题上,我个人建议与公司始终保持一个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要采取仲裁投诉等过于激烈的行为。且说不一定会受理,更重要的是往往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带来新的问题。

04 HR应该如何处理员工离职当月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诉求?

面对员工离职当月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需求,做为公司HR,我认为首先应该了解公司规章制度对这种情况是否有明确规定。

如果有明确规定,积极的跟员工沟通并告知相关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定,超越个人权限的,可以针对单位社保公积金增加的成本部分,提出解决方案,向领导汇报,争取解决员工的诉求和问题。

其次我们要了解员工的真实诉求,是担心社保断缴还是有其他顾虑。如果只是社保公积金连续问题,HR也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帮助员工推荐代缴的渠道,这样不但减少了员工的成本,也解决了员工的诉求。

最后,如果跟员工确定好了费用承担、社保缴纳的相关事宜,建议在离职结算等文件上写明情况,并让员工签字,这样有一个协商和确认的依据。便于后续对这部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追溯,或因此产生争议时可以做为证据。

总而言之,HR不能生硬的套用制度条文,为公司解决问题才是HR真正的价值体现。

除此之外,与员工做体面的告别,好聚好散,也是我们应尽的本分。

江湖再见,不是不见。做人留一线,日后才好相见!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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