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闽农林大研[20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按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本校接受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申请相应学位,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学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总则第三条规定;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而受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其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处分未解除期间,不得申请学位课程考试。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须在该类处分已解除,且无再发生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改过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能申请授予学位:
(一)在专业学制年限内受处分后,表现良好且综合测评排名居本专业前60%以内;
(二)毕业前参加竞赛类级别为国家级A+类的竞赛,并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以团队的形式参赛获奖学生,需在团队贡献排名前5名),具体竞赛认定按学校学业竞赛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三)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应有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或拟录取院校出具的拟录取证明等);
(四)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相关的高质量论文1篇,即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期刊的论文。高质量论文认定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完成,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
(五)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或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并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免考课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学士学位课程共3门,分别为专业课1门、专业基础课1门和外国语1门(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其中,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学生应已取得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核申请硕士学位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总则第三条规定;
(二)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必修环节;
(三)跨学科专业或者未具有本科学历考入的硕士生,应按规定补修完所申请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合格;
(四)在学期间经补考取得的学位课程学分不超过6学分;
(五)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专业实践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因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而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八)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第十条 学位课程及其要求
(一)学位课程: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和专业课、外国语等学位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比较熟练地应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应用能力。
(二)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1.课程考试合格;
2.授予学位的外语水平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生用于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本学科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在该领域的学科研究中有一定影响的3名专家担任,其中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导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硕士研究生论文采取“盲审”,由所在学院送交评阅人,申请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至少有1名是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提倡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助教以上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程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的形式做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涉密论文除外)。答辩程序另文规定。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在学期间可在一年内(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原成员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规定的除外);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则不可再申请答辩。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申请人资格审核申请博士学位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总则第三条规定;
(二)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三)申请者为跨学科专业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生,按规定补修完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四)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因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而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六)通过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课程及其要求
(一)博士学位课程: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和专业课、外国语等学位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能熟练地应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应用能力。
(二)考试要求:
1.课程考试合格;
2.通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3.授予学位的外语水平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的、系统的、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部分写入论文;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原创性的科研成果。
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博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应是责任心强,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一般由不少于3名的校外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组成。指导教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二)博士学位论文采取“盲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寄送评阅人,申请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在本领域或相关学科学术造诣较深、学术影响较大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及以上,至少有2名是校外专家。校外专家应为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成员中只能有一人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提倡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倡按学科、专业统一组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一般由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讲师应具有博士学位)。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程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的形式做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涉密论文除外)。答辩程序另文规定。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达到授予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在学期间可在二年内(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原成员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规定的除外);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则不可再申请答辩。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对象,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和是否符合所申请的学位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不合格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暂缓授予学位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分委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相应学位的申请人的材料、资格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决议逐个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对个别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有争议的申请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作出是否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终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员数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3月、6月、8月和12月下旬召开,审议学位授予等相关事宜。在特殊情况下经主席会议同意,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审议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并颁发相应学位证书。授予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由学校发文公布。公布3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发布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相应学位。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我校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从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2022级及之前学生可按原有规定执行。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