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教〔2017〕47号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每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学分与绩点。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记录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百分制(整数);
(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一般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记录,考查成绩以两级制或五级制记录。
第三条 学生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二)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修其它规定的课程;
(三)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申请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四)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一律申请参加重新学习。
第四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我校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2016级以前的学生(含2016级)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2.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3.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4.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记为1。
5.第一次重新学习课程按正常成绩绩点计算为1-2.5的记为1,绩点2.6-3.5的记为2,绩点3.6-5的记为3;第二次及以后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绩点均记为1。
6.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二)2017级以后的学生(含2017级)
1. 各种成绩录入形式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百分制绩点
五级制
五级制
绩点
两级制
两级制
绩点
90-100
4.0
优秀
4.0
合格
不计算绩点
85-89
3.7
81-84
3.3
良好
3.0
78-80
3.0
75-77
2.7
72-74
2.3
中等
2.0
68-71
2.0
64-67
1.7
60-63
1.3
及格
1.3
0-59
0
不及格
0
不合格
2.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3.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记为1。
4.第一次重新学习课程按正常成绩绩点计算为1-2.3的记为1,绩点2.7-3.3的记为2,绩点3.7-4的记为3;第二次及以后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绩点均记为1。
5.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登入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并向学院教学办提供相应证明。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缓考不及格时,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不再安排补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2门课程,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六条 重新学习者应按课程学分缴纳重新学习的学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新学习申请手续。未经办理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手续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七条 若学生对第一次修读的已及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经慎重考虑后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书面申请重新修读该课程(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2门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按学分缴费重修。申请批准后,原课程成绩一律注销,不得恢复。学生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重新学习申请手续,课程成绩以重新学习后的考试成绩如实记载,其成绩绩点按重新学习绩点计算方法记载。
第八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学生考试缺考,其成绩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缺考”字样,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体育课学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