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研〔2006〕17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要求研究生
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部: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2006年1月3日会议讨论通过,对《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浙商大研〔2005〕29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予以印发,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原《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浙商大研〔2005〕290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要求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检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特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对博士研究生的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列入统计的学术论文必须以浙江工商大学名义发表,并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为本人的指导教师)署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或被ISTP收录论文2篇。
2、被SCI、SSCI、A&HCI、E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校规定的特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二、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各个学位点所在学院可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决定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是否应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规定从200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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