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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激发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加快建设我校一流本科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项目是指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资助的教改教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含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及项目)、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建设、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等的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经费是指以上项目获得立项的资助经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除项目组成员的奖励绩效外,不得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和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教学改革、建设密切相关,且各类别须在比例上限内开支,禁止挪用或转作他用。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与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经费支出有设备购置经费的预算项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

(二)培训、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参与项目研究与实施的有关人员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培训会务费以及开展业务培训、调研、学术交流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与实施承办的专题研讨、结项等会议费用。承办会议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和实施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论证等支出的费用,以及参与项目研究与实施且无工资收入的其他人员的劳务报酬和聘请专家开展的讲座、评审、授课及学生实践指导等劳务报酬。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与实施实际需要编制,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劳务费发放额度标准,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与实施、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与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课程视频录制费:指课程建设的录制与维护费用等。

(七)绩效经费:绩效支出是为提高项目建设效益、激励项目研究人员产出高水平成果的奖励费用。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发放。

(八)其他经费:如项目研究和实施中所产生的网络及信息系统维护费、耗材费、教学用品费、办公用品费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是项目的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研究与实施指导、进展管理和经费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各学院是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督促学院所有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的研究、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均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建立专门项目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实行分类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执行年度预算与绩效报告制。各学院应将集体项目纳入学院统筹规划、预算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分两类: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个人项目是指以个人名义申报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集体项目是指项目负责人由学院指定、利用公共资源申报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教务处签订建设合同,明确建设周期与建设目标。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决算,按规定和程序使用经费,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制。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与实施计划,按照目标相关性、任务连续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经费总预算与年度分预算,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将预算调整方案报教务处审批,经同意后报财务处进行调整方可进行报账。集体项目须会同学院教学副院长共同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及调整在报教务处审批前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

第十条 项目应按期完成项目研究和建设任务。项目完成后,应根据结题要求提交项目结题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因故需延期结题的,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建设周期在2年(含2年)以上的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建设周期在2年以下的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在建设周期内未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集体项目所在学院该年度本科教学管理绩效减半。

第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与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所在学院或单位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与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者,将停止拨款或收回未使用的经费,并酌情追回已使用的经费。

1.在建设周期内未达到建设目标或验收不合格的;

2.已验收项目,但自验收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未按剩余经费预算用完剩余经费的;

3.违规使用经费的;

4.因不可抗力需终止项目建设的。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报销按如下程序办理:1.个人项目:经办人和证明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账;2.集体项目:经办人和证明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和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联合审批签字后报账,项目负责人同为教学副院长的与院长联合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与实施、经费使用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8﹞119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湘教通﹝2018﹞483号)等文件要求,学校对“十二五”(含)以前立项的项目经费进行统筹,“十三五”(2016年1月1日)起立项项目均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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