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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免考申请时间

(1)社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报名的县(市、区)招考办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招考办初审盖章,送设区市招考办复审并盖章后,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批准。

(2)在校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所在学校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批准。

(3)各市、县(区)招考办、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材料进行认真验证,审核原件后,经办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办理免考时间:考生在每年5月、11月之前,将免考材料送县(市、区)招考办或学校自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省教育考试院每年5月、11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5)省教育考试院每年6月、12月上旬公布当次免考审批结果。

(6)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学校。

(7)对在审核、办理免考课程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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