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人发〔2022〕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康湖南建设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湖南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用优质的服务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2.坚持能力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注重评价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作出贡献、追求卓越。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健康湖南战略。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确定适用范围与条件。我省医疗卫生有关单位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附件1)中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条件,可参加相应专业、层级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科学规范层级和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3.有效衔接执业与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4.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方向,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专业。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守道德底线,对医德、师德等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能力业绩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
(1)加强专业能力评价。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对核心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重点评价。对临床、中医、口腔专业申报参评人员,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对公共卫生专业申报参评人员,重点评价健康危险因素风险评估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对药学申报参评人员,重点评价全程参与用药查房的病案、解决复杂疑难病例的多学科讨论会诊病案、处方点评报告等;对护理学申报参评人员,重点评价参与护理的抢救或死亡病案、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病案、质量持续改进报告等;对技术类专业申报参评人员,重点评价参与检查的病案、解决复杂疑难病例的多学科讨论会诊病案、特殊检查操作优化方案等。
(2)加强业绩成果评价。科技成果奖、国家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著作、科普作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诊疗指南、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均可作为申报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代表作参加评审。
(3)加强用人单位评价。用人单位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和病种范围等特点制定能够反映申报参评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贡献、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等的评价指标。对临床医师,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难度、单病种诊疗例数、并发症发生例数、平均住院日及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指标;对公共卫生医师,将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作为重要指标;对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各自特点,围绕患者诊疗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3.强化激励机制。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其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