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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财字[2020]1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日

 

 

 

 

 

衡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应修最低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应修最低总学分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总额按湖南省政府物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收费文件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减去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

 第六条根据《关于湖南科技大学等九所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湘发改价费【2019】548号)精神,学分学费标准为75元/学分。

 

 第三章专业学费

 第七条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每学年收取的学费。

 第八条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计算方法为:每学年专业学费=[基本学制年限内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基本学制。

 

 第四章 缴费规定及学费结算

 第九条每学年第一学期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按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教务部门分专业核定的学年计划学分数预收。

 第十条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学生须缴纳学费完成注册,才能取得选课资格。选课确认后,学校按照学生实际选定课程的学分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批,可以先注册、选课,后缴费。

 第十二条学生对课程可以按规定申请免听、免修。获得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须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实践环节和课程考试,缴纳该课程50%的课程学分学费;获得免修资格的课程,学生不用缴纳该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专业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的时间计算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含)、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含)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十五条按合作协议到外校学习的交换学生(不在对方缴纳学费),交换学习期间需缴纳本校的专业学费,课程学分学费按所替换的学分数在完成交换学习后缴纳;按合作协议到外校学习交流的学生(在对方学校缴纳学费),交流期间需要缴纳本校的专业学费,在外校取得的学分回校替换时,不需缴纳该部分课程学分学费;已获学校批准自行联系到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到国(境)外学习期间需缴纳本校的专业学费,在外校取得的学分回校替换时,不需缴纳该部分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专升本”学生按当年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学费结算采取学年初预收,学年末结算,毕业时清算。

 第十八条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以下情况分别结算:

(一)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如不一致,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原专业与新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转入前按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二)学生发生转学、申请退学及死亡等情况的,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对报到前预缴专业学费且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专业学费。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国家和省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办法办理。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全部退还专业学费的,同时免收学分学费;部分退还专业学费的,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学校网站、收费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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