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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5年7月修订)

(浙大发研〔2005〕123号)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  新生入学

    第一条  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

    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直接攻博及提前攻博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病愈后可视本人具体情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四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决定,常务副院长签发文件后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章  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研究生每年注册2次,在春季学期开学和秋季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导师确认其当学期回原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研究工作情况。

    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批准后方为有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六条  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当学期结束前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院管理部门。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因私请假应当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单留存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

    研究生除课题研究需要外,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研究生院培养部门办理,并在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人事档案在本校的在学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因私出国、出境(包括旅游探亲、自费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由本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因私出国(出境)请假单”,经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毕业班研究生还需经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审核同意后,按批准期限出行。

    研究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成行。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出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原单位办理,非假期成行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转专业。

    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对同意转专业的申请报告,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

    研究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本学科内转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方为有效。报告留存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且同意接受其转学的培养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转学到省内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转学到省外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应当有正当理由,转学来的学生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当符合本校培养研究生要求。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来公函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专业和导师审查同意,明确转入学生培养经费来源,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处理。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并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浙江省教育厅批准。须转户口的由浙江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杭州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半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因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学习时间者,可以申请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1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者;

    (三)在1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五)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休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的学籍学校予以保留。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的,休学时间应从住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给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包括直接攻博生、提前攻博生)的;

    (二)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而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出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2周以上未归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校办公网公布2周,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或研究所(室)、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四)、(七)、(八)款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退学的,还需附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直接攻博生入学3年以上、提前攻博生转博后1年以上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可以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以转为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取消学籍和博转硕的处理,经分管校长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分管校长签发文件后执行。退学、取消学籍及博转硕的决定文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转硕研究生应当在决定文件下发后1周内办妥转硕有关手续。退学、取消学籍及被开除学籍学生应当在决定文件下发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包括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还清贷款),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院管理部门领取决定文件与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取消学籍决定文件无法送交本人的,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在学校内公布2周后视作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学习满1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直接攻博生与提前攻博生退学的作硕士生肄业);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人事档案在校内的学生退学后可以按原有学历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未找到聘用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定向和委托培养生退学、取消学籍及被开除学籍后回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退学、取消学籍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申诉。

第六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待遇

    第三十条  经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4年;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直接攻读博士生的学制为5年、从在读硕士生中选拔的提前攻博生的学制为硕士与博士阶段总和5年。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学年限(以下简称延期)。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2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3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延期,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时的半年前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的申请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延期,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费用。

    延期申请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后方为有效。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应当相应延长修学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学年限。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公派出国、出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研究期间得到对方资助的,不同时享受校内普通奖学金。

    直接攻博生与提前攻博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当向学校交还已享受的超过硕士生学制规定时间的普通奖学金的差额部分。超过硕士学制的学习时间按延期计算,并缴纳有关费用。

    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体合格的,准予毕业;符合有关提前答辩规定条件的,在提前进行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

    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完成一年以上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能完成其它学习环节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毕业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研究生毕业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包括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到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三十八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给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研究生的毕、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原就读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证明、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就业环节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各学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学院毕(结)业研究生名单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经批准提前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列入就近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

    毕业研究生应当参加毕业体检。毕业生体检在派遣前半年内进行方为有效。体检由学校医院负责安排日程。

    第四十二条  毕(结)业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备案的就业方案,及时到就业单位报到。对违反就业规定者,由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人事档案退转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个别已达到学制年限、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的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者,如有用人单位同意其先报到工作的,可以申请预就业。

    预就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应当明确拟答辩时间,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用人单位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同意后实施。预就业申请在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

    预就业者按研究生毕业前原有学历实行就业。预就业以1年为限。实行预就业者,应当办理离校手续,有国家助学贷款者还应当在离校前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预就业者在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列入就近一届毕业研究生名单;符合浙江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答辩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逾期不能答辩者,按肄业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医学7年一贯制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提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晚婚、晚育。研究生结婚或需要婚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女研究生经批准生育的,生育所需费用自理,生育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浙江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妥善保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办理时间在每学期末。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证补发申请单”,经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修订版)》(浙大发研〔2004〕102号)、《关于简化研究生因私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浙大发研〔2003〕11号)同时废止。

 

                                             浙 江 大 学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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