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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能否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近年,县级人大逐渐成立专门委员会,关于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能否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争议再起。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理解,谈一下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下设机构,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但是没有明确禁止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在各自领域内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意见建议。因为各专门委员会没有监督职责,因此不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

专业化的领域、专业化职责,必然需要专业化的人才。各专门委员会通常由各行各业的专业人才组成,在业务上具有比较强的权威性,既有党委官员、群团组织人员,也有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员,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人员。

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就有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担任职务的人员。例如: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朱之文,2015年11月开始担任教育部副部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2017年2月开始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各地实践当中,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能否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也是两种模式并存。下面以浙江省人大和杭州市人大为例:

一、浙江省人大允许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没有禁止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兼任“一府两院”职务。浙江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朱新力,2017年9月开始担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允许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有利于吸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专业人才,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杭州市人大禁止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杭州市人大对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仿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的规定。把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人员排除在外,有利于提高各专门委员会协助监督的权威性。

因此,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为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参谋助手”的作用,在地方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是人数不宜过多;在地方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则不宜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遵化市人大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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