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7日中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系列沙龙第25期如约召开。受疫情影响,本场午间沙龙采用网络线上交流模式。本期活动的主题为:依法治“疫”与我国公共卫生法的完善。主讲人为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郑雪倩教授,评议人为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马辉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法律硕士学院经济法教研部副教授刘炫麟主持了沙龙。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刘智慧教授,学院各教研部教师,以及有关高校教师、律师、企业法务、政法干警和学生等近六十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伊始,主持人刘炫麟副教授对本次沙龙的主题及主讲人、评议人与参与人进行介绍,热烈欢迎大家的积极参与,并介绍此次活动的流程。
郑雪倩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公共卫生”的含义,认为公共卫生是一国政府有责任围绕社会大众正常生活、身心健康推行的基本公共卫生保障措施,与医疗服务既有区别,也存在着交叉。接着郑雪倩教授从突发卫生事件法律体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公共卫生法律工作的建议三方面作了报告。
在突发卫生事件法律体系方面,郑雪倩教授首先介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郑雪倩教授详细阐述我国“一案三制”的应急管理体系。“一案”是指应急预案,它主要规定政府或管理部门在紧急事态前、中、后的工作内容。“三制”是指应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具体而言,体制就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就是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法制就是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基础的应急管理法制体系。
接着郑雪倩教授提出此次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次疫情爆发后,有些问题的处理仍存在争议。例如,疫情的预警、发布工作由谁负责,武汉市人民政府有无权限公布疫情信息?在应急机制启动流程中,作为医师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当按照怎么规则和流程上报;在疾控中心的职能中,检测时是否可以分解部分职能;新发不明原因疾病的管控,封城、封路、隔离的法律依据;中央各部委与地方政府的防控关系;紧急情况下的物资保障;医务人员紧急参战的后勤保障和激励机制;野生动物的传播性;隐瞒接触史等。
针对上述问题,郑雪倩教授对公共卫生法律工作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国家应建立应急委员会和统一指挥中心,各方协调管理公共卫生事件;第二,建立国家突发应急事件物资保障体系和紧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物资迅速筹措;第三,强化严格高效执法,公平公正依法处罚,严守法律红线,维护法律尊严;第四,因地制宜加强公共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实操演练,避免再出现手忙脚乱及无知的情况。第五,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在报告的最后,郑雪倩教授还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提出个人观点。
马辉副教授做了点评。针对此次疫情存在的问题,他提出以下观点:第一,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时代,只能由国家发布信息是不可能的,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新媒体发声。因此疫情公布制度,只需要规定国家的发布义务,不能阻止主体发布,但对于假信息的发布,可以反谣言等措施的规制。第二,预检分诊门诊存在一定问题,日常期间存在闲置情况,在传染病暴发时又存在供给不足。第三,在管控措施方面,限制居民出入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那么社区志愿者有执法资格吗?第四,在诊疗过程中试用药剂,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损害责任如何认定?由谁承担?马辉副教授认为,因为医生的治疗是遵循国家的治疗方案,方舱医院又是临时机构,损害也可能产生于集中隔离时,因此应由国家赔偿。第五,目前法规繁多,应当提高立法技术,精简法条。主持人刘炫麟副教授就此问题补充到,关于卫生立法中的“粗”与“细”,一直是个讨论热点问题。当前卫生法体系法规的确很多,也很密,但是若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则容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这显然是需要一个立法平衡问题。
自由讨论环节中,张佳华博士、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李丹丹律师、中央财经大学的博士后同学分别就境外输入人员如何管理问题、疫情期间医疗损害问题、卫生法学研究基础和背景问题等提出了疑问。针对上述问题,郑雪倩教授认为,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生活习惯生活的权利。但是如果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威胁,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权利要受到限制。郑雪倩教授认为,疫情期间的医疗损害准确来说是国家补偿,因为赔偿是由于过错行政行为导致损害而需要承担责任。没有在诊疗方案上的诊疗措施需要告知病人。突发卫生事件是不可抗力,最终能否得到补偿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针对学医背景的人从事卫生法学研究是否更好的问题,郑雪倩教授指出,医学知识是基础,会给研究带来便利,但只要肯钻研,多实践,也可以做好卫生法学的研究工作。刘炫麟副教授认为,从国外情况看,传统法学与医疗卫生中密切相关的部分,如医疗损害责任,这是传统法学院卫生法学者的研究重点。至于专门的医疗卫生法律规范,如《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等,则多是医学院的研究重点。二者都很重要,需要协调配合,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因此并非需要医学背景,但是有医学背景,将大大助力卫生法学的研究。
刘智慧教授感谢卫生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贡献,并针对此次讲座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此次疫情是公共卫生事件与突发事件的结合,不仅仅是市场秩序、社会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