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23〕2号)精神,我校2023年将招收小学教育地方公费师范生80名,具体定向县(区、市)招生计划如下表:
高中起点地方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
序号
招生专业
层次
科类
定向县
招生计划数
备注
1
小学教育
本科
理工
百色市田东县
5
师范类,免学费,免住宿费,有生活补助
2
小学教育
本科
理工
河池市都安县
28
3
小学教育
本科
理工
河池市罗城县
7
4
小学教育
本科
文史
百色市田东县
5
5
小学教育
本科
文史
河池市都安县
27
6
小学教育
本科
文史
河池市罗城县
8
注:上述所有招生计划以广西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报考对象仅限广西户籍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不限地域,允许跨市、县(市、区)报考。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师范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定向县(市、区)安排,到定向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任教不少于6年。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以及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体检,并且体检结果合格。
(三)考生应参加我区2023年普通高考统考,高考总分应达到2023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招生录取程序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符合报读四年制本科定向师范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在本科提前批其他类志愿栏中填报我校的地方公费师范生的专业。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面试
1.面试主要对考生将来从事中小学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条件、基本素质和潜能进行摸底考核。面试主要内容有:形体仪表、汉字硬笔书写、语言表达、特长展示。
2.在提前批志愿填报结束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填报了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志愿的考生名单提供给我校。我校承担四年制本科层次培养的按照计划数1:1.5的比例,组织考生面试。面试结束后,我校将面试合格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面试时间、地点等内容在河池学院招生网上公布,请考生在填报完志愿后留意我校招生网上的地方公费生面试通知。
(三)录取
我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定向招生计划,对面试合格考生按照高考成绩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报读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被录取后,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
(四)签订协议
1.定向师范生入学前与我校和定向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自治区党委编办联合制订,我校印制。
2.我校将《协议书》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录取为定向师范生的考生。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协议书》,按我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不签订该协议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3.我校将录取简明登记表、定向师范生招生录取情况以及《协议书》,邮寄或送达定向县(市、区)教育局。
4.定向县(市、区)教育局收到《协议书》后,经当地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寄回我校的招生部门。
(五)复查备案
我校将在定向师范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条件进行相关审核,并将复查合格的录取名单进行备案。如复查不合格,由我校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作为定向师范生培养对象。
三、培养方式
(一)培养形式。我校2023年定向师范生培养层次均为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学制为4年。我校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围绕培养目标,制订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二)学籍管理。定向师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加强学籍动态管理,定向师范生第2学年结束,由我校对定向师范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定向师范专业就读资格。
四、相关政策
(一)定向师范毕业生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后,由定向县(市、区)组织专项招聘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要求组织体检,考核和体检合格后,由定向县(市、区)按协议安排就业。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定向师范毕业生,解除协议,退还给我校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重新择业。
(二)定向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其他脱产学历教育。毕业时不履行定向培养协议的,要按规定退还给我校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其违约行为应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并予以公布。各地对服务期满定向师范毕业生的学历深造、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在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时,培养对象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定向师范毕业生到教学岗位后,有关市、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招聘录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