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 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伯都讷街道工贸社区中山大街820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松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收费标准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收费标准
460301
机电一体化技术
待定
460103
数控技术
待定
460110
智能焊接技术
待定
460701
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
待定
500211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待定
500212
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待定
500405
空中乘务
3300
570103
小学教育
待定
570102
学前教育
待定
540106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3500
410105
园艺技术
3300
410202
园林技术
3300
530605
市场营销
3300
530701
电子商务
4000
530302
大数据与会计
4000
530706
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
待定
440301
建筑工程技术
待定
440501
工程造价
待定
510201
计算机应用技术
4100
510204
数字媒体技术
待定
510205
大数据技术
待定
410305
宠物医疗技术
待定
520201
护理
待定
410301
动物医学
待定
410303
畜牧兽医
待定
550106
环境艺术设计
5100
550114
室内艺术设计
待定
550113
广告艺术设计
5100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此外,我校校内还设立院长奖学金、校内励志奖学金、校内助学金。
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区生源情况而定。
2.院校志愿
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3.专业(类)录取
我院以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顺序进行专业(类)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类)志愿;专业(类)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类)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4.优先级别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科类或选考历史科目组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历史)排序择优录取;理科类或选考物理科目组按理科综合(物理)、数学、语文、外语排序择优录取。不分文理科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择优录取。
5.专业调剂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录取。在按专业组投档的省份,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6.退档
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7.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
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8.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看待无差别。
9.此章程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sypt.cn
通讯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中山大街820号(邮编:138005)
联系电话:0438-3166222 3166088 31660898
联系人:松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