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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监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迅速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系统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查办了一批案件,严厉打击了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向社会公布10例典型案例。

1.石家庄市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石家庄市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限药品(5%葡萄糖注射液)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唐山市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唐山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安宫牛黄丸”假药案,查获假冒安宫牛黄丸5600余丸,包装材料10000余套,制假设备塑封机、烫字机、喷码机、充气机4台,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共抓获王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捣毁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某居民小区租用车库非法生产假药窝点一处。涉案药品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不含有牛黄成份,认定为假药。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通过网络非法进行销售,价格从1元至3元的裸丸经加工、包装、销售,逐级加至终端售价450元/盒(6丸/盒)。该案经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主犯王某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罚金30万元。

3.邯郸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销售禁售药品案

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线索推送,对邯郸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店在其网络店铺上架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该药明确规定为网络禁止销售药品),并进行了图片展示。该店经营网络禁止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衡水市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市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无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点阵激光紧肤仪”、“超声刀治疗仪”等产品,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且无法提供经销商资质和产品资质。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等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364680元的行政处罚。

5.邯郸市武安某综合门诊部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邯郸市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安某综合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在其库房内发现康妇消炎栓12盒,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82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承德市宽城五金路某二元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经营案

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宽城五金路某二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11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及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7.邢台市某县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邢台某县医院检查中发现,该医院耳鼻喉科使用的医疗设备“微波治疗仪”、口腔科“咬合纸”、检验科“血球用质控物”等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仍在使用。该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86759.96元的行政处罚。

8.石家庄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河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洗发露、沐浴露产品。该公司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9.沧州市黄骅市某美容服务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更改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骅市某美容服务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服务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用贴纸覆盖的方式更改化妆品生产批号、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10150元,罚款91065元的行政处罚。

10.石家庄市深泽县某日化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案

石家庄市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协助调查函有关内容,对深泽县某日化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某品牌艾草健康润肤洗手液,货值金额603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产品等物品及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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