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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意见和要求。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并在校注册的学生。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违规、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进行复查。

申诉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下设两个申诉办公室,分别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日常工作。学生处受理本、专科学生申诉,研究生院受理研究生申诉。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再检查、再审议,并做出决定;

(三)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应提交校长会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批准后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学生。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通告之日起10日内,由本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处分、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院系、班级、学号、联系方式以及相关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决定是否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诉人;

(二)对予以受理的申诉,检查其申诉材料是否齐备。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诉人限期予以补正,限期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提供材料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日,申诉人在限期内不予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有关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一般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处理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申诉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复议意见应获得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提交校长会议复议,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至申诉学生。

第二十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2017年8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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