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是师范生必修的教师教育实践课程,旨在使师范生获得初步的教学实践经验,促进教育理论知识的学习,拓展专业知识的应用渠道,理解教师的职责,培养热爱教育事业的情感,为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条 为保障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顺利实施,保证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见习目标、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经过教育见习,师范生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1.了解见习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2.了解不同层次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特点;
3.了解课堂教学过程;
4.了解学习共同体的作用,提高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5.熟悉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理解教材的编写逻辑和体系结构;
6.了解班级指导、课程育人、活动育人的过程与方法;
7.提高应用教育理论、分析教育教学问题的能力;
8.体验教师角色,引导和强化从教意愿,认同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
第四条 根据师范专业培养目标,制定四年整体教育见习(研习)计划。分段设定目标,明确见习主题,精细化设计见习内容,增强教育见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教育见习包括动员、现场见习、校内见习和总结四个阶段。其中,除现场见习阶段活动需在见习学校开展,其他阶段活动均在校内进行。
第六条 学院在教育见习正式开始前对师范生进行见习动员,向师范生介绍教育见习意义、内容,布置见习任务,明确见习要求与考核办法,现场见习还要进行安全教育等。
第七条 现场见习阶段为师范生到见习学校现场听课,并参加其他相关实践活动。见习学校为基础教育中小学校、学前教育幼儿园。具体任务包括:
1.了解见习学校:师范生进入见习学校后,通过查阅资料、听取见习学校介绍等途径了解见习学校基本情况、相关规章制度等;
2.观摩课堂教学:师范生现场观摩见习学校课堂教学,每次现场见习观摩不少于10学时,听课内容以本专业为主。 听课时做好详细的听课笔记、听课记录等;
3.教研活动:师范生参与见习学校的各类教研活动,每次现场见习至少参加教研活动1次,教研活动记录要详实;
4.班级管理及班主任工作:师范生要深入到班级见习班主任工作,熟悉班主任的常规工作及社团活动,在实践中学习综合育人经验。每次现场见习观摩班级管理、班主任工作及社团活动至少1次。
第八条 校内见习阶段为师范生在校内观摩课堂教学视频,并在指导教师的组织下开展学习、交流与讨论等见习活动,具体任务包括:
1.观摩课堂教学:师范生观摩优秀教学视频课程不少于10学时,包含观摩教学录像、网络点播、远程听课等多种形式,听课时做好详细的听课笔记、听课记录等;
2.交流:每次观摩结束后,开展指导教师讲解和师范生交流环节。
第九条 总结阶段:学院组织师范生进行见习总结、交流与反思,具体任务包括:
1.总结:师范生整理个人的见习听课记录,保质保量地完成《见习手册》。
2.交流:见习小组交流听课情况,开展研讨、自评与小组评价。
3.反思:教育见习结束后,学院做好见习后的总结与反思工作。
第三章 教育研习目标、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通过教育研习,师范生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1.总结与反思在教育实习过程中的收获与不足;
2.初步掌握教育教学反思的基本方法和策略;
3.初步掌握学科研究与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4.掌握教学评价的方法,培养教学评价的能力;
5.培养分析、研究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能力;
6.培养学生学习情况诊断与改进教学的理念;
7.培养反思意识和批判性思维素养;
8.培养撰写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的基本能力。
第十一条 集中教育研习的内容与要求
1.教学设计与教学案例研究:教案文本规范性分析、教学思路及理由研讨、教学重点与难点研讨、教学目标与理念研讨等,教学设计、教案文本、教学案例评议每次教育研习至少1次;
2.学科课程与教学问题研究:教学技能研讨、教学方法研讨、教学策略研讨、教学效果研讨等,学科课程与教学问题评议每次教育研习至少2次;
3.班级管理研究:班会设计研讨、班主任工作研讨、班级建设工作研讨、社团活动研讨等,班级管理评议每次教育研习至少1次;
4.教科研活动研究:教育调查研究研讨、学科研究与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研讨等,教科研活动研讨每次教育研习至少1次。
5.具体要求
(1)教育研习结束后,师范生保质保量地完成《研习手册》;
(2)鼓励师范生将教育研习中发现的教学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
6.教育研习的模式:教育研习采用观摩研讨、反思交流、小组讨论、专题研习等方式进行,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积极反思和有效探究。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见习安排在第2至5学期,每学期1周,其中现场见习为2-3次,校内见习为1-2次。集中教育研习安排在教育实习结束后的第7学期,时间为1周。
第十三条 师范生以班级为单位开展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活动,每个班级配备至少一名指导教师(带队教师)。
第十四条 教务处职责
1.统筹协调全校师范生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
2.制定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的管理制度;
3.制定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经费标准,按照学校经费分配安排划拨见习、研习经费;
4.组织学院开展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课程建设与实施等。
第十五条 学院职责
1.按专业安排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负责人。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负责人由卓越教师分项目负责人担任;
2.统筹协调本学院师范生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
3.组建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小组;
4.组织开展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课程建设与实施等;
5.做好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期间的学生安全等管理工作;
6.教育见习期间,组织学院领导对见习学校开展巡视;
7.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范》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的教学档案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负责人职责
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负责人由卓越教师分项目负责人担任。
1.制定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课程的教学大纲等;
2.制定具体的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计划等;
3.具体负责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的实施,包括动员、培训、指导、总结与成果展示等工作;
4.负责与见习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5.按要求安排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指导教师(带队教师);
6.负责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7.开展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课程建设;
8.制定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评价标准等;
9.检查见习手册和研习手册,督促按时完成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任务;
10.学校鼓励负责人编写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相关教材教辅。
第十七条 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指导教师(带队教师)资格及其职责
指导教师由各师范专业“学科教育教研室”教师承担。其职责如下:
1.见习与研习开始前,指导学生做好教育见习与研习的各项准备;
2.开展教育见习前的动员、安全教育等工作;
3.指导学生确定教育研习题目等;
4.指导教学观摩。在观摩内容、方法等方面指导师范生,组织师范生交流汇报观摩情况。现场见习要求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全程全时段驻扎见习学校,并完成不少于4课时的听课任务。
5.掌握听课进度。检查教育见习听课记录,督促师范生按时完成见习任务。
6.指导研习反思交流、小组讨论等,保证研习质量;
7.指导见习与研习总结,并对师范生见习与研习成绩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教育见习(现场见习)学生纪律要求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严格遵守见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带队教师)、见习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服从见习学校安排,虚心主动向他们请教和学习,选择合适的时间向他们请教、沟通、交流,处理好与见习学校各方面的关系,积极主动参加见习学校的各项活动。
3.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离开见习学校,擅自离岗按旷课处理。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带队教师)的批准。每次见习请假超过见习时长1/3 的时间,应重新见习;
4.未经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和见习学校的允许,不得擅自调换见习工作岗位;
5.着装干净、整洁、大方,不得着奇装异服,着装标准要严格按照见习学校教师着装标准要求自己;不得染发、不披头散发,男生不得烫发和留长发;
6.妆容清新淡雅,不得化浓妆、烟熏妆等,不得佩戴美瞳,不留长指甲,不得穿过高的高跟鞋,不得佩戴夸张或繁琐复杂的饰品;
7.在见习学校不得吸烟,不得谈恋爱;
8.言行举止文明、端庄,与师生沟通注意用词和礼貌,谈吐应该得体、礼貌、谦虚,从各方面给中小学生(幼儿)做好表率;
9.师范生在教育见习中要以教师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10.教育见习期间,不得私自带领见习学校学生外出,热爱学生、保护学生;
11.未经见习学校同意,不得在见习学校组织各项课外活动,不得私自使用见习学校的教学设备及用品;
12.教育见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联系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并及时向见习学校和学院报告;
13.见习结束时应清还公物,打扫环境卫生,主动向见习学校领导、指导教师告别;
14.在往返见习学校的过程中要注意人身、交通、财产等安全;
15.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见习生。
第五章 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评价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见习、教育研习内容与要求,综合考虑学生学习态度、出勤率等情况制定本专业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评价标准,结合学生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等评价结果,由指导教师对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成绩进行最终评定。
第二十条 评定成绩为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教育见习、教育研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凡在教育见习、教育研习中违纪的学生,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经费从学校卓越教师培养经费、专业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经费包括见习与研习指导费、交通费、师范生体检费、见习与研习手册印制费、见习与研习基地建设费、见习与研习课程建设费、见习与研习指导教材建设费、见习与研习大纲等资料印制费、和见习与研习相关的其它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前教育专业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见习学校情况,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教育见习进行适当调整,作出有关补充规定,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青海师范大学教育见习与教育研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青师教字〔2021〕1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