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校科〔2020〕22号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人才尽快启动科研工作,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学校引进与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列入校级专项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由人事处按《阜阳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招聘公告》等相关规定认定并进行拨付。
第四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资金管理职责。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属于学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在服务期限内使用。
(一)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年度预算编制,建立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台账,进行经费登记入账。
(二)财务处负责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报销核算工作,并实行专项管理。
(三)审计处按照上级和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办法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科研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并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估。
(五)各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负责引导教师充分认识项目经费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督促项目进度,监督经费使用,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六)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立项要求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经费在服务期期间使用,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网络费等费用。
(三)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六)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七)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等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等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编制不得对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发放。
(十一)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二)管理费用:用于项目的管理。提取比例为2%。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经费。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结题结账及剩余经费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的服务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结题手续。
(二)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完成后,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学校将颁发结项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之日起半年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结项,应在项目规定的结项日期前办理延期手续。
对不按期申请结项或再次验收不能通过者,学校给予撤项处理。
(三)项目成果出版或发表时,应标注该成果的项目来源和批号;未标注的或未提供说明的,不视为本课题研究成果。
(四)按期结题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后,原课题经费账号保留,结余经费可以继续用于科学研究。从结题次年算起2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按规定收回。
(五)延期结题的,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使用期限按原计划正常结题时间次年算起,2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将予以收回。
对于撤项、终止的项目,其经费使用按《阜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在高层次人才服务期间,若申请调离或辞职等违约的,全额追回启动项目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阜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阜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执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