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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诉讼须知

民事起诉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民事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材料

常见案件的基本证据材料:

1、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付款凭证;还款凭证;欠条;催款通知书等。

2、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及有关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传真件;送货单或提货单;付款凭证、证明拖欠货款的结算单、对帐单、欠条、还款计划;收货人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及文件;发生违约和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进度表;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和图纸;工程款预算审核文件;工程款拨会凭证;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的资质级别证明等。

4、离婚纠纷案件: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婚姻关系破裂或双方发生矛盾的证明材料;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夫妻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等。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医药费、交通费等发票;财产损失方面的其他证明材料;伤残评定的证明材料等。

6、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书;伤残评定的证明材料等。

7、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遗嘱;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等。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登记流程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民事起诉状,提交支持起诉的基础证据材料。起诉基础证据材料仅限于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主管和管辖等与决定立案相关的证据材料。登记立案应当对民事起诉状和起诉基础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一)审核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是公民的,应当记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是公民的,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应当记明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并且具有可诉性。

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写明纠纷起因、过程、现状,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具有关联性。

4、证据和证据来源

应当写明起诉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5、民事起诉状落款

起诉状尾部应当写明受诉法院名称、起诉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审核民事诉状后,据情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经审核,民事起诉状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

2、民事起诉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并要求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修改。起诉人要求法院接收诉状的,法院应当接收诉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人不要求登记的,可以不收件不登记。

修改补正期限,一般为七日。

3、起诉人在指定期间内修改补正并提交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修改补正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4、民事起诉状经补正、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并坚持起诉的,应当接收诉状,裁定不予受理。

5、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修改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核起诉证据材料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附在诉状之后,作为诉状附件。附件应列明证据材料清单,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

1、审核原告身份材料

自然人起诉的,核对其是否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是否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委托代理的,核对是否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没有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原告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的,裁定不予受理。

2、审核被告身份材料

审核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被告身份不明确或者不具体,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仍不具体明确,不能与他人相区别的,裁定不予受理。

3、核对原告是否提交与起诉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提交了与起诉事实相关证据材料的,核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

4、审核主管和管辖证据材料

核对原告是否提交了确定法院主管或者管辖相关的证据材料,对通过审核起诉状不能确定管辖权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据以确定管辖的证据材料。

通过审核起诉状不能确定管辖,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立案登记和受理

1、经审核,民事起诉状符合要求的,当场能够判定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且不具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当场立案,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民事起诉状经补正、修改,以及补充提交的起诉基础证据材料符合要求,当场能够判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3、对民事起诉状符合要求,并提供了起诉基础证据,但当场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接收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起诉人。

起诉案件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次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起诉案件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民事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移送审判部门审理。

5、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不缴纳或者逾期缴纳诉讼费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经审核,起诉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告知起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7、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

 

为帮助当事人谨慎选择诉讼方式,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起诉不符合条件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关于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得不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如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三、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保全费,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关于逾期改变诉讼请求的风险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五、关于授权不明的风险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风险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否则有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法律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情形除外),否则人民法院有可能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七、关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八、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如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及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有可能不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九、关于审计、评估、鉴定工作的风险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将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或中途退庭的风险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十一、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的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十二、关于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三、关于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超过上述期限且无中止、中断法定事由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执行。

十四、关于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十五、关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风险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四、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4、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要求?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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