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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12月批次教师招聘笔试公告

根据《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12月公开招聘教师公告》(2022年12月6日在“杭州上城”门户网站-区教育局专栏发布)相关工作要求,现将笔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地点、科目

1. 考试确认:资格审核通过人员于2023年2月1日至2月3日期间登录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人才招聘平台进行“是否参加笔试”确认。

2.准考证打印:确认参加笔试的考生,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9时至2023年2月25日上午9时期间,登录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人才招聘平台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3. 笔试时间:2023年2月25日(周六)上午9:00—11:00。

4.笔试地点:以准考证所示地点为准。

5.笔试科目:共一门,满分100分。教师岗位的考试内容为应聘岗位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及教材教法,其他岗位的考试内容为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

6. 携带物品:

(1) 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

(2) 文具:报考中小学美术教师岗位的考生需携带铅笔(4B或5B)和橡皮;报考小学科学教师岗位的考生需携带作图用三角尺或直尺。

除钢笔、圆珠笔、铅笔等考试必用品外,严禁将任何资料及各类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所有考试科目不得使用计算器。

7.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大纲和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二、笔试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参加考试,请在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

2.参加考试的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在考点门口入场时,应提前戴好口罩。

3.考试期间手机一律关机,手机等物品均放在指定区域。

三、笔试成绩查询

2023年3月1日开始考生本人可登录招考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对笔试成绩(分数)有疑义的,可在3月2日前提出。查分申请由考生本人向招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汇总后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一到市教育局进行查分。查分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2日下午5点。3月3日开始考生本人可登录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人才招聘平台查询本人笔试成绩排名。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杭州上城”门户网站-区教育局专栏公布。

附件:

1、考生须知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

2023年1月31日

附件1

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12月批次教师招聘笔试

考生须知

一、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教师招聘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讲座等,均与考试组织者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二、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场,缺一不可,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三、除钢笔、圆珠笔、铅笔等考试必用品外,严禁将任何资料及各类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生须按监考人员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

报考中小学美术教师岗位的考生需携带铅笔(4B或5B)和橡皮。

报考小学科学教师岗位的考生需携带作图用三角尺或直尺。

所有考试科目不得使用计算器。

四、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五、2023年3月1日起可登录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人才招聘平台查询笔试成绩,3月3日可查询笔试成绩排名。对分数有疑义的,可在2023年3月1日至3月2日进行查分。查分申请由考生本人向招聘单位提出,学校核实、汇总后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一到市教育局进行查分。

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

2023年1月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

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2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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